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内容有哪些
1、拘传。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拘留。
5、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
二、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缴纳保证金。对犯罪嫌疑单位或被告单位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56条规定,采取财产保证金的方式。如果单位在缴纳保证金之后,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应没收保证金的一部分或全部。二冻结。既有司法刑刑事司法机关依法采取限制涉嫌犯罪单位资产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刑法对犯罪单位适用的刑罚只有罚金一种。对于保证,为了保证对犯罪单位判处罚金而得以执行,在侦查期间可以对犯罪嫌疑单位的资产予以冻结。三,查封对某种犯罪可以实行查封,如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可以查封该单位用来进行犯罪活动的设备场所等财物,以防其继续作案,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是。扣押对单位进行的某些犯罪,可以实行扣押有关财物,以防其继续作案,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
三、刑事强制措施的意义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功能体系可以由目的和实效两大部门解构,目的即是刑事强制措施存在与创设的根本有效性,实效即是刑事强制措施被贯彻执行而取得的实际效用。立足于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产生和存在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这就是,无论是“国家本位”或“个人本位”的国家,都是基于公民与国家之间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出发点的。国家一方面要在制度上赋予人民当然的权利,并通过从宪法法律的形式表明公民权利范围,另一方面要对实践中出现的异类分子给予教育、挽救、惩罚,通过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来恢复受侵害的权益与秩序,并实现社会管理职能。这其中为克服人的自保本能支配下的逃避刑罚或妨害诉讼行为,需要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强制性限制与剥夺个人权利实现国家刑罚权,恢复或弥合被侵害的秩序与权益。
从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效出发,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产生了三个维度的效用:第一,个体效用。作为社会成员之一,犯罪嫌疑人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前与正常公民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区别,而一旦涉及刑事诉讼程序,则表明其在权利义务方面产生变化,即法律基于更高利益的需要暂时性限制与剥夺了权利的行使,课以涉诉犯罪嫌疑人更多的忍受义务。第二,法律效用。法律效用是指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表明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在进行、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的基本确定和其特殊诉讼地位的形成。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使得刑事侦查突破了秘密性和封闭性,虽然并非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定会采用刑事强制措施作为诉讼保障手段,但其一适用就随即产生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约束。而法律对于国家管理秩序的强烈需求也将与法律对公民权利保护产生直接冲突,如何协调冲突与实现相应权益的保护就不能够由追诉机关自行决定,另外法律的机械和被动属性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之间存在矛盾等,就使得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效用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现实问题,司法审查与权利救济制度是目前法治国家普遍适用的两种措施。第三,社会效用。司法机关查获和惩罚犯罪分子的能力是有限,因为司法资源投入总是有限度的,面对无限的社会利益冲突与矛盾纠纷,任何政权都不可能做到全面掌控。再者,社会历史的司法实践一次次说明,“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仅仅是管理社会方式的一种,尚不能誉赞为最有效最经济的,更何况其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效果。因此,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一方面强化对犯罪分子的心理作用,促使其反躬自省以尽早投案认罪伏法,另一方面,也发挥了警示与震慑潜在犯罪分子的作用,并向全体社会群体宣示政治实体对统治秩序的重视程度和保障的决心与能力。从世界的发展趋势来看,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能否有效地保障人权以及保障的范围与程度等,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民主、文明、科学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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