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4 11:40:27 136 人看过

一、耕地保护的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二、我国耕地现状

人均少

通过2002年变更调查得知,中国耕地总面积12593万公顷,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10公顷,不足世界人均耕地的一半,在世界26个人口5000万以上的国家中处于倒数第3位。据国土资源部提供的资料显示:1996年至2003年间中国耕地面积已由1.3亿公顷减到1.23亿公顷,减少了700万公顷,比2个海南省的耕地面积还要多,而且减少的多是城郊村旁的优质耕地。人口每年仍以1000多万的速度递增,人地矛盾更加尖锐。

质量下降

中国耕地分布在山地、丘陵和高原地区的占69.27%,分布在平原和盆地的仅占30.73%。由于干旱缺水,使大量耕地、草地荒芜,利用难度大。资料显示,全国4200万公顷坡耕地和666.67万公顷风蚀耕地,平均每年要流失30~150t/公顷,全国每年至少有50亿t沃土付之东流,上亿吨N、P、K养分随之流失,超过全国一年的化肥用量。水资源分布不均衡及其它限制因素,使中国60%以上的耕地质量相对较差。

退化严重

据国家水利部第二次遥感调查(2002年),中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7%,有4866.67万公顷,耕地存在水土流失的约占38%,较为严重的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水土面积分别达到54万平方公里和74万平方公里,全国平均每年水土流失面积达1万平方公里。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共有66.7万平方公里耕地沦为沙地,年均丧失耕地1.5万平方公里。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使耕地肥力降低或丧失严重,基岩裸露,导致地力衰竭,可耕地面积减少。

三、耕地的分类

常用耕地:是指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能够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土地条件较好的基本农田和虽然土地条件较差,但能正常收获且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可用耕地。常用耕地作为中国基本的、宝贵土地资源,受到中国《土地法》严格保护,未经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占用。

临时性耕地:又称帮忙田,是指在常用耕地以外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不能正常收获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种植农作物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要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在其它一些地方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易造成水土流失及沙化的土地,也要逐步退耕。因此,我们又可称这部分临时性耕地为待退的临时性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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