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二十条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条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五条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五章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第二十九条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
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有关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需要,促进导游员队伍建设,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对《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
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
二○○五年六月三日
-
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的通
462人看过
-
国家旅游局公布十大旅游“恶案”
402人看过
-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119人看过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313人看过
-
国家旅游局:将审慎出台国民休闲旅游计划
213人看过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412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
国家旅游出境旅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内出境旅游业务管理办法是什么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07《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
-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纠纷处理的规定是什么,旅游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05对旅游纠纷的处理,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旅游投诉,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三是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可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四是纠纷中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
国家旅游标准化管理规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6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旅游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旅游经营者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质量推行标准化管理。旅游经营者按照自愿原则向评定机构申请质量等级评定。经评定获得相应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按标准提供服务。未获得相应星级、等级评定的经营者,不得使用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
-
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的规定有哪些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28旅行社应当按年度将下列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在次年3月底前,报送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旅行社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形式、出资人、员工人数、部门设置、分支机构、网络体系等;(二)旅行社的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税等;(三)旅行社组织接待情况,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的组织、接待人数等;(四)旅行社安全、质量、信誉情况,包括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认证认可和奖惩等。对前款资料中涉及旅
-
国家旅游法关于低价旅游的规定是什么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01《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