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9 18:50:14 492 人看过

1、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2、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2)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仅执行负履行义务一方的财产。

3、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一方承担责任,双方离婚的,也应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1)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进行了约定,由一方负担,并告知债权人的,不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未告知债权人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2)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不论财产归谁所有,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财产仍得以执行,共同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履行义务的,夫妻双方均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3)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对共同债务仍应以原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偿还债务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继续偿还债务,另一方不再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4)如果夫妻双方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对财产的处分行为,法院执行机构可以以双方为共同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夫妻双方。

一、夫妻共同财产能被法院财产保全吗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被法院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时,是有不同的情况的,是作为担保财产还是要查封的对方财产,如担保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需提交双方的婚姻证、户口本并夫妻双方在担保函上签字,即可查封,如查封的被告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查封,不受影响。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该条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数额可适当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可见,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视是否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及具体案情而确定。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如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为防止另一方转移、隐匿、处分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方可以申请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如在其他案件中,原告认为被告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或者被告包括夫妻二人,为防止转移财产,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如果被告系夫妻的其中一方且债务系该配偶一方的,原告也可以申请对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但是,在执行时,不能侵犯配偶的财产权。

在起诉离婚时,若一方认为对方可能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可以在起诉离婚时,提出保全相应财产的请求。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债权人在起诉夫妻双方时,如认为债务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的,也是可以申请保全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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