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的说明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0:44:28 160 人看过

公平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时,双方对损害没有过错,此时,法院将根据公平原则、双方财产状况等因素,判决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的赔偿,这种赔偿责任形式是公平责任。公平责任是侵权公平原则的具体表现。公平责任是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平衡利益,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安慰。公平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适用条件如下:

1、双方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2、损害结果比较严重;

3、双方不分担损失显然是不公平的。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有

(一)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民法典第182条第2款规定: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二)见义勇为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民法典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0条第1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四)提供劳务方因第三方侵权,接受劳务方的补偿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第2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五)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可能加害方的补偿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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