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存在的价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4:44:36 280 人看过

(一)有限合伙的法律价值分析

有限合伙制度之所以能在当今时代存在,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主要是由于其本身具有独特的法律制度价值。

1、独特的出资制度

各国有限合伙法一般都规定了有限合伙合伙人的出资形式,认为他们的出资可以由各类财产组成,但就可否以劳务出资有不同的认识。在德国,就有限合伙人以其劳务出资的可能性进行了讨论,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地承认:劳务的价值必须确定为一定量的金钱以决定出资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在英国、法国,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可以为现金或其他财产而不可以是劳务。在美国,1916年法规定的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只有两种:一是现金,二是其他财产即实物,明确排除了劳务作为一种合法的出资形式。[3]而在其后的新法中,在出资形式方面对旧法作了重大的修改。新法规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的出资可以采用现金、其他财产或已经提供的劳务的形式,也可以用期票或承诺交付现金或财产或履行劳务的形式。[4]可见,新法不仅承认现金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出资,也承认已经提供的劳务形式的出资,从而大大增加了合伙的出资形式。

2、独特的责任制度

有限合伙的最大法律特征就在于责任的混合制,它具有的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并存的构架,吸收了普通合伙与公司的优点,真正体现有限权利有限风险。[5]有限合伙的有限责任形式将投资者风险控制在投资额范围内,又可以获得预期回报,有利于鼓励那些只习惯于储蓄存款的人们选择效益好的企业进行投资,有利于资金紧张的中小企业增加资本,从事生产或扩大再生产,同时有限责任的存在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普通合伙人缺少资金的问题,使企业更具安全感和稳定感,从而使有限合伙能较长时期地存续;虽然有限合伙的无限责任形式加重了普通合伙人的财务负担,但同时却又可以激励普通合伙人,将投资风险转化为竞争的动力并促使有限合伙积极有效地运作。[6]有限合伙的这些特点是单一责任制的普通合伙或公司不能同时具备的,这也是有限合伙历经百年不衰的关键所在。

3、独特的分配制度

有限合伙既摒弃了普通合伙盈利依照各个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的办法又扬弃了公司制完全按照股份比例分配办法,而采取独特的相对固定比例的分配办法。按有限合伙协议通常的惯例,有限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可分享80%的盈利;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者可分享20%的盈利。[7]这是对分配制度的重大革新,既肯定了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在企业运作中的各自的职能和作用,又照顾到投资者和管理者各自的责任和利益。由于普通合伙人在企业经营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及其承担的责任,其20%的盈利分享比例相较于其1%的出资来说,对其收益实施了明显倾斜的激励机制,以满足其利益偏好,激发其内在动力。

(二)有限合伙的经济价值分析

有限合伙具有普通合伙和公司所不具备的优点,在西方国家早已被广泛应用,发挥其独特的经济价值。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时期,如果能够引进有限合伙这一制度,将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及大的推动作用。

1、有限合伙制度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市场主体的需要。

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市场主体的参与。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四种公司类型:即有限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而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虽然法律对其他公司形式未作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不能设立。我们可以在实践中进行摸索,当必要时再对公司法进行补充。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作为实行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相结合,普通合伙人参加合伙管理,有限合伙人不参加经营,出资者得保持紧密人身信任关系的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不仅为商业经营活动所必需,而目也是市场主体立法所必须予以承认和调整的。

2、有限合伙协议的灵活性可以解除法律对企业行为的许多限制性规定。

如果采用公司形式就必须考虑到公司法中的限制性规定。例如出资的方式、出资比例的限制、技术出资的价值估算、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股息红利的分配等都必须适用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不得通过协议加以变通或排除适用等等。但是,如果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则可以避免此些种种。这就使有限合伙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更适于投资者对于合伙中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需求,可以更多体现出任意性特点。

有限合伙协议的灵活性方便了投资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合伙事务。因此,如果是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比例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拥有技术成果的人可以以技术成果出资且不受出资比例限制;有富余资金又无心经营的人,可以仅仅提供资金而不承担经营管理的责任,且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与出资比例不同的损益分配比例;一无所有但精通经营之道的人士也可以以自己的管理才能出资;此外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合伙人可以自由约定出资比例。使得资金、资产、资源与技术、管劳务等诸要素的拥有者,基于自己的意志通过有限合伙合同以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协调地组成一个整体,互相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最佳的经济效益。

3、有限合伙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有限合伙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如:不须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设立公司须遵循的严格程序,省物、省时、省力;税收方面有些国家甚至规定了有限合伙在纳税上的优势。如德、美等国家规定,合伙本身不需要交纳所得税,这正是六、七十年代有限合伙在美国空前发展,甚至被广泛运用于一些大型跨国投资的原因。我国从鼓励投资的角度出发,也可考虑在引入有限合伙制度时,在税收方面与其他组织形式区别对待。[8]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在800多万家企业中,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在我国工业总产值中,中小企业的产值就占了69%。职工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的75%,出口额在出口总额中也占有很大比重。[9]正是由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已将大力发展和壮大中小企业作为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方针。

在我国经济要素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还比较脆弱、融资渠道单一的情况下,有限合伙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的有效方式。有限合伙可以使资金供应者与资金需求者达到资金在供求间的直接融通,减少了投资的中间环节,增加了投资的透明度,克服了其他融资方式的缺陷,使中小企业能够在短期内吸收大量资金,增加资本含量,另外,企业在利用吸收到的资金从事生产经营获得利益的同时,也使出资人获取投资收益的要求得到了满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1日 05: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承诺相关文章
  • 有限合伙协议存在的问题
    最近,我应邀在长有限合伙协议问题多三角的两大一线城市的市级工商局内部授课,为工商局管理干部讲授“私募股权基金设立法律文件的若干问题”时,发现近三个月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85%的有限合伙协议存在各种类型的错误和瑕疵。而且90%的有限合伙协议均为国内著名的某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起草和修订。中国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起草和完善并非如此简单!目前很少有有限合伙人集体聘请律师与普通合伙人对话交流!我们完全可以大胆的预计:3年后,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目标公司、政府引导基金出资主体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诉讼纠纷将爆发性增长!部分协议中的部分初级错误如下:投资期,指自本有限合伙成立日起(5)年,但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当时的情况依其独立判断决定延长,但投资期最多延长2年;特殊情况下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者除外。基金投资期与基金存续期概念混淆!在有限合伙经营期限内,有限
    2023-06-06
    357人看过
  • 我国有限合伙立法的价值取向是什么
    此前,笔者一直主张,我国有限合伙立法应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国内立法状况考虑可行的立法模式,同时应当对涉及有限合伙立法取向的重大问题给予特别关注。令人欣慰的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并以专章的形式对有限合伙制度进行了规定,结束了业界有关有限合伙立法模式的争论。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确立有限合伙制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规定如下: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该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该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该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登
    2023-05-31
    440人看过
  • 我国有限合伙立法的价值取向是什么
    此前,笔者一直主张,我国有限合伙立法应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国内立法状况考虑可行的立法模式,同时应当对涉及有限合伙立法取向的重大问题给予特别关注。令人欣慰的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并以专章的形式对有限合伙制度进行了规定,结束了业界有关有限合伙立法模式的争论。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确立有限合伙制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规定如下: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该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该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该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登
    2023-05-31
    429人看过
  • 回避制度存在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
    回避制度来源于西方的自然公正理念,它的价值追求是程序公正,以刑事诉讼法为代表的我国现行回避制度,对回避的种类和理由、适用对象和相应程序做了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着一系列致命的缺陷和瑕疵,审判机关及审判官的中立性得不到有效的制度保证,司法实践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事例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直接影响到审判机关的公信力。从回避制度实现司法公正的现实价值入手,首先对回避制度的价值进行分析,然后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进行评析,重点是对回避主体和回避理由的评析,指出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县官制度的建议: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立法中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早在古罗马,自然正义就有了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这既是裁判者应该遵守的一条道德戒律,也是人们在构建这一法律程序时所应考虑的因素。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不仅仅是衡量程序争议的标准,其存在
    2023-04-25
    245人看过
  • 电子商务买卖合同存在的价值
    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存在价值就是让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网上支付,节省了客户与企业的时间和空间,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特别对于工作忙碌的上班族,也大量节省了其宝贵时间。在消费者信息多元化的21世纪,可以通过足不出户的网络渠道,如百度微购、淘宝、新蛋等了解本地商场商品信息,然后再享受现场购物乐趣,已经成为消费者习惯,方便消费者需求。一、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区别电子商务买卖合同是为了完成电子商务买卖交易活动而设计的协议。网上的订购通常都是在产品介绍的页面上提供十分友好的订购提示信息和订购交互格式框。当客户填完订购单后,通常系统会回复确认信息单来保证订购信息的收悉。订购信息也可采用加密的方式使客户和商家的商业信息不会泄漏。二、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买卖,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出卖人不仅需将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并且需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订立合同的根
    2023-03-25
    285人看过
  • 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必须同时存在吗
    1、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同时存在吗?有限合伙企业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两者缺一不可。根据《合伙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只有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则应将其转换为普通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023-05-07
    371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诺
    词条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承诺
    相关咨询
    •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必须同时存在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06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必须同时存在。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必须同时存在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2-01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必须同时存在吗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必须是同时存在的。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二者缺一不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与普通合伙不同,有限合伙将合伙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合伙人,一类是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 债的保全之意义和存在价值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2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财产成为债权受偿的一般担保。作为担保放权受偿的债务人的不特定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称之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价值的任何变动,对债权受偿的机会均有影响。特别是,责任财产的价值不当减少时,债权不能得到全额受偿的危险就会增加,从而危及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确保债权人的正当利益,民法才规定有相应的债的保全制度。债权为请求权
    • 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和普通合伙人同时存在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1-26
      在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个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两者缺一不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只剩下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 住房公积金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1-15
      必要的存在。公积金属于普惠制、福利制、经济发达的城邦小国新加坡可以更好地使用,但不适合发展中国。目前,我国住房供应、政策和制度仍在完善过程中。发展方向是: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撑,高端靠市场。低端只需要经济适用房和租金补贴,不需要金融支持;高端由商业银行贷款解决;国家只需要考虑中端,即三明治层的住房金融支持。建议政府根据中端夹心层的需要做两件事。一是学习德国模式,成立住房储蓄银行,主要针对自住购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