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卫生局的正、副局长、县医院院长等7名人员,因传染病防治失职被执法机关立案,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从1998年2月1日至2000年3月21日,清水河县医院在不具备血液检验的条件下,违法从不明身份的供血者身上采血为病患者输血,造成艾滋病病毒扩散,使11名输血患者感染艾滋病毒,其中1人发病。
2003年10月11日,呼和浩特市卫生防疫站接到疫情报告: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收治了1名疑似艾滋病患者,患者于2002年9月出现阶段性发热症状,后经多次治疗未治愈,体重减轻20余斤,并伴有中耳炎、乙肝等继发性感染症状,当日经内蒙古艾滋病检测中心确认其为艾滋病HIV/1抗体阳性。呼和浩特市防疫站会同自治区疾控中心、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防疫站有关流调人员赶赴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院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调查发现,现年32岁的女患者陈玉莲,系内蒙古清水河县西岔村农民,无吸毒史和婚外性行为。患者自述,曾于1999年8月在清水河县医院做宫外孕手术输血1200毫升。供血者一人名叫孙引堂,男,49岁,清水河县农民;另一人名叫林峰,男,42岁,河北省丰宁县人,1998年至2000年在清水河县居住,并多次在清水河县卖血。卫生防疫部门对孙引堂血液的检测为阴性,而5名林峰血液的受血者血样检测结果HIV抗体确认为实验阳性,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调查组推断已经失踪的供血者林峰是1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清水河县的艾滋病疫情发生后,公安和检察机关依法对此进行了立案侦查。执法机关的调查显示,从1998年10月至2000年9月,清水河县医院在不具备血液检测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血尿检验,不按规定进行丙肝、梅毒、艾滋病的检测,先后采集血液66人次。2003年2月18日至9月25日,清水河县医院在采血前仍未进行丙肝、梅毒、艾滋病检测的情况下,9次采集不安全血液为47名患者输血,结果造成两人二次传播,11名患者在输血后感染艾滋病毒。
目前,有关部门已对清水河县卫生局原局长李占平、副局长杨飞、县医院原院长王小玲、原副院长张俊等7名相关责任人,以犯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玩忽职守罪的嫌疑,分别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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