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有拆迁补偿吗?
1、不定期租赁承租人不一定有拆迁补偿,如果出租方获得了装修补偿、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偿、附属设施补偿、装饰装修补偿、按期搬迁奖、提前搬迁奖、奖励性补贴等的补偿费,但是确是由于承租人的装修、生产经营、搬迁而带来的这些补偿。承租人自己遭受了停业损失遭受搬迁损失,那么出于公平考虑,承租人是可以享有部分拆迁款的。有些拆迁款按照性质属于出租人特有的,这些拆迁款承租人就无权要求得到,比如奖励性补贴,;有些拆迁款承租人是可以按照比例得到,比如搬迁费、提前搬迁奖励、按期搬迁奖励、停业损失等。至于这个比例那就是法院来酌定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
2、再者对于承租期限确定的情形,如果长期租赁的,拆迁款应主要补偿承租人。短期租赁的,补偿出租人。
相关法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二、什么情形下签署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
1、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不定期租赁关系,任何一方随时可以提出终止租赁关系的请求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根据现行的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出去,也不得改变房屋、土地原来的用途。如果确定拆迁范围之前,房屋就已经被租赁出去,那么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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