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2 11:51:23 296 人看过

1。实行回避制度符合我国国情,2。实行回避制度与现代严格、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相适应,3。实行回避制度是加强公务员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徇情营私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所采取的一种限制性的措施。包含两个内容:(1)亲属回避。凡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完善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措施和建议

现行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大量问题必然影响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建设,我国的回避制度应该紧密联系中国的现实国情,更好的进行公务员制度建设。

(一)实施回避制度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健全制度。国家人事部1991年1月公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回避的范围、对象、原则及方法。但从执行情况看,并不理想。其中一个原因是这项制度不健全。除了这个《暂行规定》之外,还应建立回避对象登记制度、审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和随时调整制度,使这项工作向制度化、法制化迈进。

2、协调关系。回避制度不是一项孤立的人事管理活动,而是整个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许多环节相连。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处理好与考试录用、职务晋升、交流、惩戒等方面的关系。考试录用是国家公务员进口管理的重要环节,把好这一关,就能为回避创造良好条件。回避是实现交流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3、实事求是。造成亲属聚集及需地区回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认真分析,在调整安置时,既要坚决,又要稳妥,实事求是地执行回避规定。在强调坚决回避时,要明确三个原则,即: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原则;有利于国家公务员本人的成长;有利于工作连续性,保持社会安定。具体工作中,把疏通思想和区别对待结合起来,不搞一刀切,用其所长,合理调配;保证调整环节的科学与合理,注意解决限制环节上的顾此失彼。

(二)公务员回避理由的完善

回避理由是回避制度的核心内容,回避理由设计得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回避制度是否科学完善,也会影响到回避制度的公正性。就具体设计而言,必须要做到具体细致、便于操作,同时还要保证回避程序的公正、公开。

1、情谊和血缘关系必须要成为我国公务员回避的避亲理由。

2、情谊和同学关系必须要成为我国公务员回避的避熟理由。目前公务员法对这些避熟理由规定的不具体不能不说是一种欠缺。因而,以后必须要在公务员法中详细而具体地规定此种回避之理由。

(三)将公务员回避制度与行政监察制度有机结合

回避制度的实施必须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执行与行政监察制度有密切的联系,完备的行政监察制度可以加强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执行。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减少公务员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属谋取私利的可能,对克服任人唯亲、结党营私等不正之风,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积极作用,但回避制度只是避免了那些表面和直接的以权谋私的现象,不能希望单靠一项回避制度,就能从根本上消除和杜绝各种违法行为,需要行政监察制度的补充、配合,从不同的环节加强监督管理,有效地制约各种徇私舞弊现象。当然,扭转不正之风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也不是单靠监察制度可以实现的。从理论上讲,完善健全的监察制度可以使回避制度存在的意义缩小、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传统文化在人们的观念中仍占有重要地位,再加上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商品经济还不发达,要想通过回避制度把血缘关系和准血缘关系完全逐出上层建筑,消除这些关系的影响还要有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此外,在这个过程中,监察制度也会受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的影响,需要回避制度来摆脱各种亲属关系的牵制。回避制度与监察制度的有机结合,既可相互补充各自制度本身不完善的一面,又可为相互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促进相互的发展,以便更好地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公正廉洁,依法办事,保证国家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明确公务员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虽然就回避当事人何种情况下进行回避作了规定,但却未就回避当事人在应当回避时,没有履行回避职责时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对于公务员明知具有应当自行回避之理由,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对于符合回避条件的已作出回避裁决的公务员,故意不作出回避行为的情况,公务员法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而仅有的只是一些机关内部的处分,并且这种处分大多都是事后性的,这种事后性使得回避追究往往最终都不了了之,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笔者认为,制度法律之刚性,必然在于违反制度法律情节惩治措施之刚性。公务员法的现有规定不足以制止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因为故意违反回避制度,说明公务员在主观方面具有徇私动机和枉法故意,而且公务员违反回避制度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和其他职务行为都极可能对行政公正产生消极影响,所以,对于这种严重影响行政结果的行为仅给予各部门的内部处分并不足以起到威慑制止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公务员法立法时应当明确规定,公务员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应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其中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违反回避制度所作出的职务行为均属非法,一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七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八条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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