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刑法规定行贿罪情形包括哪些?
行贿罪情形包括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向国家工作人员予以钱财的贿赂。或者是通过一些其他的方式来进行贿赂。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4)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5)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6)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4)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5)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6)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7)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8)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5、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6、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其他规定。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日常生活当中行贿罪他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而我们国家所规定的行为最主要还是通过钱财利益方面的交易,并不是说包括有性贿赂这样的一种,所以在进行行贿罪的处罚力度的时候,也是根据具体的钱财大小来进行不同的程度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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