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转让背书须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16:31:32 221 人看过

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但是,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也不得再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背书应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票据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票据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09: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汇票相关文章
  • 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怎样核算?
    一、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怎样核算?应收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字,签字人称为背书人,背书人对票据的到期付款负连带责任。企业可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非货币资产时,如原材料,固定资产,库存商品等。企业在转让该资产时,要在备查簿中登记被背书人、转让日期、到期日、合同号、领用部门、领用人员等相关信息并进行如下帐务处理: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收票据(帐面余额)若是采购货物提前支付货款借:预付帐款「票据的面值」贷:应收票据「票据的面值」或是采购货物先收到发票后以汇票支付货款借:应付帐款「票据的面值」贷:应收票据「票据的面值」企业对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在法律上负有连带清偿的经济责任。即若付款人到期无力支付票据款额,持票人可向背书人及其前手、出票人付款人等追索欠款,各背书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即会产生或有负债。二、背书的基本方式折叠限定背书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
    2023-06-03
    377人看过
  • 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会计处理
    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尚未计提的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或应付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案情说明]XX烟草有限公司于6月22日将票据背书转让取得了一批原材料,其发票上注明货款18000元,增值税额3060元。差额款以现金补付。[要求解答]XX烟草有限公司计算分析如下: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票面价值+
    2023-06-06
    197人看过
  • 什么是汇票背书转让?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吗
    一、什么是汇票背书转让?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非转让票据权利的其他目的而为的背书。二、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吗按照现行规定,银行汇票如果其收款人为个人的,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背书转让。汇票必须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转让给没有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在背书时,背书人必须在银行汇票第二联背面背书栏填明其个人身份证件及号码,并签章,同时填明被背书人名称,并填明背书日期,被背书人按规定在汇票有效期内,在被背书人一栏签章并填制一式二联进帐单后到开户行为办理结算,其会计核算办法与一般银行汇票收款人相同。兑付行收到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下同)交来的汇票及解讫通知后,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对于在
    2023-06-06
    88人看过
  • 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时如何记账?
    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账户,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借: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银行存款(如为应付则记贷方)贷:应收票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如为带息应收票据的背书转让:借: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银行存款(如为应付则记贷方)贷:应收票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财务费用(按尚未计提的利息)
    2023-06-06
    393人看过
  • 票据法解读关于一般转让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1)空白背书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或不完全背书,它是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仅签章于汇票背面或粘单上的背书。空白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只有背书人签章一项。其他如背书文句(即票面金额让与之意思)和背书日期等均为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与否,由背书人决定。空白背书与完全背书的不同仅在于空白背书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除此,其他各种应记载和任意记载事项均与完全背书一致。空白背书因其具有转让时持票人不负背书人的责任和拒绝付款时行使追索权的范围较小等优点,因而为市场经济发育充分的大陆法和英美法各国广泛承认。但我国《票据法》则对空白背书不予承认。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票据制度的发育不完全,一些适应于高度发达市场经济的制度不宜过早引入。实践中,转让汇票则只能采用完全背书的方式为之。(2)完全背书完全背书是转让背书中最正规、记载最完全的一种,因此又称为正式背书;同时完全背书将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
    2023-06-14
    157人看过
  • 背书“不得转让”的票据能否抵押
    不得转让的票据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票据即不得转让,这是对持票人权利的限制,即其不得进行转让。在质押过程中,出质人只是将票据出质给债权人,该票据的所有权仍属于出质人所有,并未转移给质权人。如果出质人能依约清偿债务,质权人就要将票据返还给出质人;但是如果质押过程中出质人并未依约清偿债务,质权人能否通过不得转让的票据保证债权的实现呢?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7条之规定,票据已记载不得转让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质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保证。质权人通过质押的票据实现债权,应该通过票据的转让手续,所以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宜作为质押物用于质押。
    2023-06-06
    478人看过
  • 票据转让不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导致丧失票据权利的风险
    甲与乙有实际交易,甲开出空白收款人的支票付款。乙收到票据后依次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均没有背书。丁收到支票后,在收款人位置填写自己的名称,并向银行提示付款。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丁遂起诉甲,要求甲承担付款义务,但甲辩称其与丁没有实际交易,丁取得票据违反《票据法》关于取得票据应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规定,丁与甲之间也没有给付对价,因此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丁最后只能按真实交易关系向丙主张权利。律师分析意见:正常情况下,乙在收款人处填写自己的名称,并持票到银行提示付款,即使遇空头支票,也可以要求甲承担票据义务,并无问题。但在实践中,因对票据法律规定的不了解,票据转让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未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经过重重转让之后,最后的持票人将承担收不到款的巨大风险。《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023-06-06
    95人看过
  • 接受"不得背书转让"票据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023-06-06
    156人看过
  • 票据拒绝支付能否进行背书转让?
    背书的功能是转让票据权利,被背书人通常希望获得票据权利。因此当汇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被背书人不能取得汇票权利。每一汇票对该汇票具有独立效力,不受其他票据无效或瑕疵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票据被背书人名称补记合法有效吗[案情]中国银行侯马市支行(简称侯马中行)于1997年4月16日、4月25日签发了出票人为侯马市金润经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曲沃县外贸炼铁厂生铁发运站(号码为IXIV14698783和IXIV14698785)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分别为80万元和30万元,均于1997年9月1日到期。曲沃县外贸炼铁厂生铁发运站作为持票人在背书人栏内盖本单位公章和解吉平(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李雪平(该单位会计)个人名章后,在没有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情况下,将该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曲沃县兴建选矿厂,曲沃县
    2023-07-01
    487人看过
  • 票据被拒绝承兑可以背书转让吗
    一、票据被拒绝承兑可以背书转让吗票据被拒绝承兑不可以背书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所以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不得再进行背书转让。背书的作用是用来进行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通常是为了取得票据权利。所以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时,被背书人就无法取得票据权利。二、票据的特征有哪些(一)票据是无因证券这是指证券上权利的存在只因证券本身记载的文义为准,权利人享有证券权利只以持有证券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证券的原因,证券上权利发生的原因以及这些原因的存在、有效对证券权利原则上没有影响。换言之,票据持票人只要对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就可行使票据权利,而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即使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票据债务人仍应对持票
    2023-05-31
    116人看过
  • 背书转让票据申请公示催告范本
    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申请人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处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申请公示催告。该票由______银行____________支行(分理处、信用社)于____年__月___日签发,票号码: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元。付款单位: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背书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06-13
    86人看过
  • 票据背书转让的格式是怎么样的
    1、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2、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3、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
    2023-05-01
    208人看过
  • 关于票据背书转让中的法律问题?
    关于背书转让中的法律问题。背书应该说是发生案件最多的一个环节,实际上也是票据签发以后,功能体现最充分的一个环节,如果票据不能背书转让,票据的功能基本上就无法发挥,汇票、本票、支票,只有能够转让才更能体现制度设计的基本目标,但是这里有几个问题要注意一下:第一,背书转让要前后手衔接,不应当出现减少背书或增加背书的情况,避免当事人背书上的自我矛盾。所谓前、后手衔接,就是前手是被背书人,后手就应成为背书人,简单地说,就是A把票据转让给B,然后B再把票据转让给C,C再转让票据给D,这样依次衔接,第一手的名字出现一次,第二手的名字就要出现两次,即前手是被背书人,后手是背书人。也就是说在前手时他是权利人、持票人,但在后手时他成为背书人,把权利转让给别人,他又成了义务人了。第二,背书应考虑到前后支付对价的法律关系。有不少法院在这方面存在认识不清或认识错误的问题。如果前、后手之间缺乏一个对价,或者经过审查虽
    2023-06-06
    137人看过
  • 支票转让的背书方式
    转账支票背书转让的方式主要包括:1、记名的方式;2、不记名的方式,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没有被背书人;3、限定的方式,即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承兑汇票如何背书转让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是指由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后并将票据转让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实现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投资功能一种有效手段。一、转让方式: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二、转让限制1、出
    2023-07-06
    146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汇票
    词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更多>

    #汇票
    相关咨询
    • 汇票背书转让须知汇票背书有哪些规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7-24
      《票据法》第30条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票据法》第31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票据法》第32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
    • 票据转让背书应该注意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28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 票据转让背书需要注意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9-25
      进行票据转让背书所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转让;背书应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等。
    • 票据背书转让需要哪些流程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06-29
      1、承兑汇票背书人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柜台或其他电子终端登录,录入背书申请信息,使用背书人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 2、开户行审核背书人电子签名,通过后组成背书业务申请报文,使用开户行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并发给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3、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开户行电子签名是否准确有效、背书人是否是票据的持有人等审核后,将申请报文转发至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 4、被背书人开户行
    • 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被承兑的票据谁负责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5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背书人应当承担责任。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