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张玉甫,原系枝江市公安局警察,现待业。
被告枝江市人事局。
原告张玉甫原系枝江市公安局人民警察,1999年7月枝江市公安局以其贪污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后仍继续违纪违规为由,经报请枝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枝江市人事局批复辞退,解除其与市公安局的任用关系。原告张玉甫在市公安局任警察期间曾两次在执行公务中受伤,并就被辞退和因工负伤于1999年9月向被告枝江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复核及确定工伤等级的鉴定。1999年10月经枝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伤致残鉴定小组评定,原告张玉甫的工伤鉴定为6级。枝江市人事局于1999年12月13日在《关于评定李先明等同志因工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的通知》(枝人险[1999]3号)中确定原告张玉甫因工致残且为6级伤残。2000年6月30日枝江市人事局向原告作出《国家公务员复核决定书》决定:
1、维持辞退张玉甫原决定。
2、张玉甫为因工负伤并为六级伤残,可享受相应的伤残保健金待遇,其标准为每年160元,由枝江市公安局每半年支付一次。原告张玉甫对被告枝江市人事局的复核决定不服并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诉。宜昌市人事局受宜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于2000年11月8日作出了(2000)宜市人申字第01号《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枝江市人民政府原处理决定正确,维持辞退申诉人的决定。申诉人的其他请求,超出本局受理范围,未予审理。张玉甫被辞退公务员和因工伤评定伤残等级后,于1999年8月和2000年1月先后在枝江市社会保险局领取了失业保险金3240元,在枝江市公安局经协商、签字,领取了2000年10月至2024年10月共25年的伤残保健金4875元。
原告张玉甫不服枝江市人事局复核决定,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撤销被告对我做出的伤残保健金待遇的决定,并按规定办理伤残证。二、按规定落实我被辞退后的经济补偿金。三、要求给付伤残抚恤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落实伤残生活补助费及养老、医疗保险。
被告枝江市人事局辩称:我局按照《宜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伤残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宜市人[1998]163号)之规定,确定原告为工伤致残6级,原告已按照有关规定与枝江市公安局就伤残保健金待遇达成协议,并一次性领取伤残保健金4875元。原告要求办理伤残证,享受伤残生活补助费,不属我局的职权范围;原告被辞退后已享受了失业保险待遇,领取了失业保险金3240元。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同时,我国目前对国家公务员还未实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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