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有责任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在日常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做到以事前防范为主,防患于未然。要做到有效防范医疗事故除了设立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外,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医疗事故预案是在医疗事故出现之前制定的一系列应急反应程序,明确应急机制中各成员部门及其人员的组成、具体职责、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预案在其针对的情况出现时启动。
企业究竟应编制多少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工作的首要问题
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是生产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应急预案则是其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和基本内容。那么,一个企业究竟应当编制多少个应急预案?这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首要问题。
编制应急预案数量问题的内涵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数量问题,应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涵:
首先,是否必须编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这就是说,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编制应急预案,这是不容置疑的。
二是,至少应编制几个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数量的底线是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工作最基本的要求,是生产安全管理的底线,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对其编制应急预案的种类和数量的要求。
三是,编制多少应急预案才能符合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数量应当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全部内容,以此来有效地控制各种事故、灾难的发生和发展;如此同时,又要与自身的应急能力相适应,这就要结合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编制的数量。
确定编制应急预案数量的主要原则
有法必遵,有规必守的原则国家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应急预案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这是应急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和执行的。目前我国对应急管理工作做出规定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文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在法律方面,主要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
在法规方面,主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防汛条例》等。
在标准及其他文件方面,主要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322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5〕48号)等。
上述法律、法规和标准所规定要编制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就必须严格执行。
编制应急预案的底线原则不同行业和危险性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编制的应急预案数量和内容是不同的,要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但是,涉及到如下管理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就必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这是编制应急预案的底线原则。
1)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有关危险物品的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3)有关职业病的应急预案《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有关消防的应急预案《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做出规定: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有关环境保护的应急预案《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6)有关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矿山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7)有关建设工程的应急预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四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8)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有关特种设备的应急预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10)有关重大事故隐患的应急预案《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规定:制定应急计划。
11)有关防汛应急预案《防汛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
许多省市所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也有相应的内容。例如,《上海市防汛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和区、县防汛预案确定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汛任务的要求,结合各自的特点,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预案,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防汛任务的单位还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防汛的自保预案。
有关地震应急预案在地震多发地区,应当制定有关防震和抗震的应急预案。有关地震方面的应预案大都出现在地方性法规中。例如《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大中型企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和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单位和场所,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2)其他方面的应急预案除了涉及以上各项管理对象必须编制应急预案外,还有如下两类规定:一是,一些特殊行业,包括铁路、民航、水运、公路交通、电力等,对其特殊应急预案有专门规定;二是,特殊气候和地质灾害方面的应急预案,如防台风的应急预案、防滑坡的应急预案等,主要是在有关地区性法规中予以规定。
从实际需要出发的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除了按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编制的应急预案以外,还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编制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存在易燃易爆物品,且有发生重大事故可能的;二是,存在有毒有害物质,且有泄漏可能的;三是,如果发生停水、停电、停气,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生活情况的;四是,其他情况,包括交通拥挤、人员聚集场所和存在重大治安问题的场所。
那么,如何确定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又如何确定其是否需要编制应急预案呢?这就需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的有关规定,按以下工作程序执行。
成立工作组,制定工作计划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职能分工,成立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编制任务、进行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
进行资料收集收集应急预案编制所需的各种资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的要求、有关技术标准、国内外同行业事故案例分析、本单位的技术资料等),尤其是要充分借鉴国内外同行业事故教训及应急管理工作的经验,这是我们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宝贵财富。
进行危险源及风险分析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对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危险因素分析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源、事故类型和后果,进行事故风险分析,指出事故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并形成分析报告,作为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
应急能力评估生产经营单全要对本单位应急装备、应急队伍等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经过以上程序后,确定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灾难,并编制与之相适应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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