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救助的构成要素是什么?承认的救助对象。中国海商法承认的救助对象是船舶和其他财产。其中,船舶是指《海商法》第3条所称的船舶以及与之发生救助关系的其他非军用或政府公务船舶。也就是说,救援船和获救船中的一艘必须是中国《海商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而另一艘可以是内河船、内湖船和总吨位小于20且不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小型船舶获救对象必须遭遇海上危险。海上危险的存在是海上救助的前提。只有当船舶或其他财产面临真空的危险,可能造成损失时,才有必要进行救援。
(4)救援必须是自愿的。自愿原则是海上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自愿是指双方的自愿,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意愿和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意愿。对救助方而言,自愿是指其在法律和义务上没有义务救助遇险的海洋财产。如果营救成功,他有权获得营救赔偿,并且不营救或承担任何责任。
(5)营救必须有效。“有效”是指遇难船舶或其他财产全部或部分获救。有救助事实,但无救助效果的,不请求救助补偿,海上救助不能成立。这是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普遍接受的海上救助的一项重要原则——“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在海上遇险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1。获救财产的价值。救助报酬一般不超过被救助财产的三分之一;2.被救助船舶、船上乘客、船员和货物以及救助方和被救助船舶所承担危险的性质和程度;3.救助方的援助是有效的、无效的和无偿的;4.救助方进行救助工作的时间、费用和损失;5.救助方采取的救助技术措施和技能以及投入的救助工具;6.救助方或救援设备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7.救助方提供救助的及时性;8.救助方船舶和设备的有效性、就绪性和价值;9救助者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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