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案件进行了宣判,商场由于玻璃门突然爆裂导致顾客受伤被法院判决承担顾客的损失。
2008年五月三十日上午,王女士和朋友一起在鼓楼东大街逛街购物。11时许王女士和朋友进入北京升韬久发商贸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李宁服装专卖店购物,经过一番挑选王女士没有相中什么物品于是出门往外走。就在这时商场屋门大玻璃门突然爆裂,王女士猝不及防被玻璃扎伤双足、双腕、左肘。王女士左手所带RADA牌手表和左脚凉鞋在此次事故中被玻璃严重损坏。事发后,商场的店员将王女士送往昌平区医院救治,现在王女士遵医嘱在家休息。
王女士认为,商场作为服务行业经营者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自己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理应赔偿自己的损失。王女士要求判令商场赔偿自己医疗费200元和误工费1000元,给付自己手表、鞋子损失8000元。
被告商场辩称,王女士在第九分公司发生事故是事实,但是是突发事件,事发之后被告已经把王女士送往医院治疗,王女士主张的赔偿请求明确有不合理、过高的部分。故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王女士到被告经营的李宁服装专卖店购物,被告有对王女士安全保障的义务。王女士在出门时被被告第九分公司的大门玻璃扎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王女士要求被告赔偿手表、鞋子损失费一节,因王女士没有提供出相应的损失费证据,故法院对于王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北京升韬久发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王女士医药费二百元、误工费一千元,合计一千二百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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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商场撞伤,是否赔偿呢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08如果双方责任处于对等或公平的层面上,则相应减轻商场方的责任;如果商场存在重大过错,而顾客只有一般过错或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则商场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商场具有一般过错甚至没有过错,而顾客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商场就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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