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颁布《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财政部2005年1月18日,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00年,建设部公布《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是指由具备一级执业资格(或取得高级职称的),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专业设计人员合伙设立,从事建筑设计或其中某一专业设计业务的设计机构。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第7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深圳经济特区建筑师事务所管理办法》[3]第7条规定,设立建筑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合伙企业组织形态。以上这些部门和地方规章虽然允许律师、会计师、建筑工程设计师、保险代理、建筑师和监理师等专业服务机构采取合伙的组织形式,但是并没有允许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明文规定。
另外,我国有些专业服务领域也许是出于保护公共安全或监管的需要,行业和地方规章只准许这些服务机构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禁止采取合伙的组织形态。例如,证券咨询服务、证券经纪、保荐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等组织机构。《新疆税务师事务所管理规范(试行)》[4]第1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要符合《公司法》和行业准入有关规定。
企业组织形态法定化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先行做出规定,然而,现行《合伙企业法》既然已对专业服务机构可以采取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组织形态,作出了明文规定,我认为行业和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有的关于专业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必须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修改,凡是已经准许采用合伙组织形式的服务机构也应当准许其选择特殊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对那些原来不允许采用合伙组织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除了个别需要非常高的资产信用,以保护交易安全,或者为防范系统风险可能播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专业服务业务外,也应当对其开放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这一具有相对优势的组织形式。同时,应由国务院制定《有关非企业特殊合伙组织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使相应的登记机关有章可循,从登记管理程序方面完善对这些特殊普通合伙组织的市场准入,确保其规范化运作。
另外,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中,何谓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是两个外延不明确的十分笼统的概念,如果没有任何限定将会作出涉及一切行业、非常宽泛的解释,例如,除了律师、内科医生、牙医、专业工程师、土地测量师、设计师、建筑师和会计师之外,美容、美发、剃头、修理等等,均可以归入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业。因此,必须对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作出限定性解释。根据有限责任合伙在美国产生的初衷是免除或限缩无辜合伙人承担巨额债务的风险,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具有高风险的专业服务领域才适合采取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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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有何区别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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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条件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28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企业的人数的上限,即合伙企业人数没有上限限制,这是大陆法系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当然,由于合伙的人合性质,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所以实践中合伙人人数一般不会太多。 (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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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澳门在线咨询 2023-04-1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是: 1、责任不同: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名称不同:应分别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 3、合伙人要求不同:人数要求分别为两个以上、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得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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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普通普通合伙和特殊特殊的普通合伙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24普通合伙,即狭义的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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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特点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31、特殊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