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审理、决定和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0:51:09 166 人看过

1.审理

??(1)【书面审和口头审】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情况并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与条例相比:

把其他方式明确改为调查和听取意见

赋予了申请人要求进行口头质辩的权利,而不是仅凭行政复议机关自己决定

??(2)【申请人、第三人的阅卷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申请人、第三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禁止被申请人事后收集证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以上两个内容是行政复议法针对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质,吸收行政诉讼法相关内容而作出的规定。

??(4)【依申请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行政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行政复议程序。

??(5)【依职权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行政复议程序。

??以上两个内容,是行政复议法针对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扩大到规章之下行政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规定,可见,行政复议机关不仅可以应申请人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也可以无需申请人请求、主动进行审查。

??2.决定

??(1)决定的种类

??①维持决定。针对的情形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②限期履行决定。针对的情形是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③撤销决定、变更决定或确认违法决定,针对的情形是: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明显不当的。(其中,确认违法决定是新设的一种决定形式。)

??在作出撤销决定或确认违法决定的同时,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④赔偿决定。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的,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2)决定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除了保留行政复议条例所规定的一般期限为60日以外,还规定了两个例外。

单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依照该法律规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3.执行

??行政复议法保留了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对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办法,但是,增加了对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办法,即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起限期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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