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在继承中的地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2 02:30:08 464 人看过

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有以下几个:

1、积极条件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2、消极条件

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具体包括: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绝对丧失。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要的条件:(1)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须征得生父或生母的同意;(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时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年满30周岁的限制;(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5)其他的应符合普通收养成立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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