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在公司的出问题中承担何种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6 14:53:14 437 人看过

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等等。

挂牌公司高管选任中的有关问题

1、问:哪些人属于高管?

答: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依据:《公司法》第216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48条。

2、问:必须设总经理吗?

答:必须。

依据:《公司法》第113条。

3、问:总经理可以由董事兼任吗?

答:可以。

依据:《公司法》第114条。

4、问:公司必须设副总经理吗?

答:没有强制性规定,公司可自行决定。

5、问:必须设董事会秘书吗?

答:创新层挂牌公司必须设董事会秘书;基础层挂牌公司可以设,也可以不设。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第7条、第9条。

6、问:担任董事会秘书必须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吗?

答:担任创新层挂牌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股转公司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担任基础层挂牌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目前无须取得资格证书。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

7、问: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吗?

答:可以。

8、问:高管可以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吗?

答:挂牌公司应具有人员独立性,挂牌公司的高管不宜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它职务。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1.3条。

9、问:高管如何产生?

答:由董事会聘任。

依据:《公司法》第46条、第10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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