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1: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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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对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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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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