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20:07 108 人看过

(1997年2月28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1997年4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建设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管理,是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环境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苏州市环境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城市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考核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安、工商、交通、卫生、园林、环保、建管、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环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城市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造型应当外形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对影响市容的脏污、残缺墙面等,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清洗、粉刷、整修、改造或者拆除。

第六条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邮电、路灯、环卫、公共交通等公共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检修、维护,保证其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主次干道新设前款公共设施涉及市容环境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批准手续前征得环境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主次干道两侧各类商品交易必须进场入店,不得占道设摊,不得设置店外摊。

未经批准,不得在主次干道上拉挂横幅、标语等物品。

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整齐。

第八条沿街单位必须保持容貌整洁,店名、标牌无缺字、残字、错字;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幕、灯箱等必须外型整洁美观,保持完好。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除向有关部门申请外,其设置的位置、形式由环境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主干道两侧和风景旅游区附近的临街建筑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阳台、平台、外走廊堆放物品不得超出护栏;

(二)楼(房)顶不得搭建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

(三)封闭阳台、安装空调应当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和焚烧垃圾,乱扔杂物;禁止随地吐痰。

主次干道两侧、风景旅游区、居民新村等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应当实行袋装,按规定投放。

第十二条沿街公告栏、宣传橱窗应当统一规划、设置。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涂乱贴。

第十三条楼顶二次供水水箱(池)旁不得搭建棚舍,污染水质。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每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第十四条城市居民不得有下列妨碍居住区环境的行为:

(一)在公用通道和窗外托架上堆放杂物;

(二)居住区内乱搭乱建,乱设摊点;

(三)损坏绿地花卉树木;

(四)饲养家禽、家畜。

出租私房的产权人和租赁房屋的承租人都有维护居住环境的义务。

第十五条各类工地必须按规定围拦作业,临时闲置地块必须按建筑规范设置围墙,维护环境协调、整洁。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运渣土、物料,平整场地、修复损坏的路面和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航道、河道两侧的装卸区、寄泊区、农贸市场等单位,应当维护航道、河道水面和沿岸区内的环境整洁。

第十七条禁止在候车(船、机)室、商场、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活动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专设的吸烟室应当有排风换气装置。

第十八条沿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签订《门前卫生责任书》,落实门前卫生责任制,保持责任区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在城市环境管理中涉及规划、绿化、市政设施、环保、道路交通等管理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执行。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下列行为,由市、县级市、区环境管理部门进行教育,责令其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每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责任区环境脏乱差的,按责任环境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乱涂乱贴的,每处(张)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第八条规定店容店貌不洁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店名、标牌破损,有缺字、残字、错字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六)违反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阻碍环境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负有城市环境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单位未履行职责,影响城市环境的,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向其发出整改意见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改进或者纠正。

第二十四条环境管理和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秉公执法。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12: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广州市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水体污染,根据《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市区水域是指本市市区范围的江河、河涌、湖泊、水库等。第三条在市区水域范围及在其沿岸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市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以及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其珠江水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环保、海事、港务、航务、市政、水利、海洋与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维护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市区水域环境卫生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区域责任制:(一)河涌、湖泊、水库及使用临岸滩涂、水域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二)其它水域由水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第七条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按下列规定划
    2023-06-10
    199人看过
  • 济南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专利管理工作,维护人、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技术推广和应用等涉及专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全市的专利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专利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专利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专利管理机关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做好专利管理工作。第四条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层次的增加对专利技术推广应用的投入,鼓励专利权人进入技术市场,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第五条市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的收集,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第六条对本市技术水平高,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的发明创造,由市专利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向申请国内外的单位和个人资助其专利申请费。第七条本市行政
    2023-04-23
    204人看过
  •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委托管理的若干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统一管理,但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委托管理。受委托机关必须是具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第三条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其委托的权限和范围等事项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第四条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检查,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委托职权再转给其它组织和个人。第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23-06-10
    342人看过
  • 福州市市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创建文明卫生城市,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力争使市区空气质量稳定在一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和马尾区)市政建设工程、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和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上述施工现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对本市建设工程全过程实施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负责对市政建设工地和建筑工地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市房地产管理局(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对拆迁工地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市市容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市容委)负责对停建工地、住宅二次装修工地、渣土运输和地材运输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市土地管理局(简称市土地局)负责对闲置工地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第四条施
    2023-06-10
    152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区段铁路环境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市区段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00四年十月九日郑州市市区段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整治城市环境、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改善铁路沿线环境状况,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除铁路专用线外的铁路沿线(以下简称铁路沿线)的环境治理。铁路沿线环境治理包括铁路两侧隔离设施、绿化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等。第三条铁路沿线环境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综合治理。第四条铁路沿线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铁路沿线的环境治理。市、区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交通、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区段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
    2023-06-08
    101人看过
  • 天津市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效率,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城市综合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管理层次和工作环节。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综合部门。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城市市容环境管理的综合部门。规划、土地、房管、环保、环卫、园林、公用、市政、公安交通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等是职能部门。上述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加快节奏、提高效率,都要实行限期办理制度。第四条关于规划管理。在必要申请条件具备的前提下,规划管理部门要限期办理:(一)成片成街成坊的规划设计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九日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七日内办复。(二)单项工程规划建设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一般件七日办复,特殊件十四日办复。其设计方案,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五天审定,特殊工程十
    2023-06-10
    399人看过
  • 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2002年3月12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市地下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燃气、有线电视、热力、照明、信息网络、交通信号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在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管线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苏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在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县级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当地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计划、建设、市政、供电、公安、交通、电信、人防、消防、水务、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
    2023-06-10
    344人看过
  • 长春市劳动用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的招收、招聘第三章职工的流动第四章劳动监察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证企业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待业人员就业的正常进行,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它用工单位。第三条企业享有依法招聘录用职工、选择用工形式、安排工作岗位和确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者同劳动关系的自主权;劳动者享有自主选择职业、单位、劳动岗位和依法确立、变更、终止、解除同企业劳动关系的权利。第二章职工的招收、招聘第四条企业招收职工,应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第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招收录用职工及其人数、
    2023-06-09
    367人看过
  • 吉林市烟草专卖管理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吉林市人大常委会文号: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0号发布日期:2004-8-2执行日期:2004-10-1经吉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于2004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8月2日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专卖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专卖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治理、整顿和规范烟草专卖市场秩序。第四条市、县
    2023-06-07
    299人看过
  • 苏州市出入境管理处在哪
    1、苏州市户口到三香路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办理苏州地区直接咨询: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电话:0512-68661471地址:苏州市三香路389号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区内窗口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45,14:00—17:15周六值班9:30-11:3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2、苏州所辖县级市:(1)吴江:笠泽路世纪大厦吴江市行政审批中心(2)昆山:前进路行政审批中心(新一醉饭店对面,一楼是农村信用社,三楼是审批中心)(3)常熟:海虞北路常熟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局旁)(4)太仓:上海西路太仓公安局内(5)张家港:人民路张家港行政审批中心(市政府办公楼对面)
    2023-05-29
    217人看过
  • 《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有哪些亮点?
    穗医疗垃圾分类收集计量收费与生活垃圾一样,今后医疗废物也要实施垃圾分类并按重量计价方式进行收费,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将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定期调价机制。此外,乱倒医疗垃圾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0月20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市政府规章《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焦点一以病床数计价改为按重量计价具体收费待定《规定中最引人关注的无外乎收费问题,本次新规明确,广州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将一改目前以病床数为计价单位计算医疗废物收费的方式,改为采取重量计价的收费方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将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定期调价机制。据了解,目前病人住院床位费每日每床收取不超过3元,作为弥补医院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这笔费用由病人支付。谈及为何调整收费方式,市法制办主任吴*场介绍,广州现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3729家,编制床位数7.04万张,实有床位数7.3万
    2023-05-29
    330人看过
  • 上海市著作权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日期:2002-4-1执行日期:2002-4-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著作权管理,保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传播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本市对外科技、经济、文化合作与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使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版权局(以下简称市版权局)是本市著作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各级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公安、海关、科学技术、教育、技术监督、对外经济贸易、测绘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著作权管理工作。第四条(版权保护协会)上海版权保护协会是依法维护著
    2023-06-08
    106人看过
  • 可对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立法
    今天开始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第二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新的草案将较大的市(包括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修改为可以对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规定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今年8月举行的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专家座谈会,赴四川、辽宁进行调研,就有关问题与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在第二十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专门听取31个省(区、市)和49个较大的市、5个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关于完善立法体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专家和社会公
    2023-04-24
    434人看过
  • 武汉市城市户外灯光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美化城市市容夜景,加强城市户外灯光环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江岸、江汉、汉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户外灯光环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户外灯光环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灯光环境是指美化和装饰城市夜景的户外灯饰,包括:(一)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的灯饰;(二)户外广告灯饰;(三)建(构)筑物设置的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灯饰;(四)主要干道和主要连通道沿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设置的单位名称、标牌、橱窗等灯饰。第四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户外灯饰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规划、市政、供电、房地、园林、工商和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户外灯饰设置、使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城市户外灯饰建设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
    2023-06-10
    131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城市规划法中规划条件的若干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6
      规划条件分为强制性规划条件、限制性规划条件和建议性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变更限制性和建议性规划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变更的,由
    • 苏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什么规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5
      集贸市场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集贸市场的设置符合市场布局规划;(二)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通道畅通;(三)场内经营者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经营。
    • 杭州市市场调节价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20条有哪些内容?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4
      经营者违反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是怎么规定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1
      建设单位具有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可以自行发包工程项目;不具有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代理。工程项目实行代建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等方式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接受代建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 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哪些内容?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22
      新建交通流量集中、对城市局部交通有较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评价,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或者拟定出让用地规划条件提供参考依据;按规定需要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作为其中的专门章节:(一)大型超市、物流仓储中心;(二)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三)城市中心区及主干道两侧的宾馆、饭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