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64号
【发布日期】2011-10-18
2007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3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7年4月18日开始实施,将于2012年4月18日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中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于2012年4月18日起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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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是指进口国政府在经过反倾销调查后,对被认定为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临时性附加关税。这种税的目的是为了抵消倾销商品的价格优势,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损害。 反倾销税的征收通常根据倾销幅度和进口数量等因素确定,并在一定期限内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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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新出口经营者也需要征收反倾销税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2-06-23不需要,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外经贸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外经贸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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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征收条件包括什么广东在线咨询 2023-04-251、存在倾销的事实; 2、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 3、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四条,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一)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