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保障城镇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实施全区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工作的意见》,要求从2011年起,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区大板结构住房的改造。具体实施步骤为:2011年5月至8月调查摸底,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启动改造,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全面推进改造。
《意见》指出,实施大板结构住房改造要坚持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通过集约节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增加中低价位普通住房供应,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对已售大板结构住房是单位利用国有划拨土地建设、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其土地使用权、住房产权具有不同于商品住房的特性。对有大板结构住房的住宅区,有2/3以上的产权人同意拆除改造的,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作出改造决定,向有关房改部门提出改造申请。
大板结构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已不存在的,可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指定一个与之有隶属关系的政府主管部门持有该宗土地使用权,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改造。
同时,对大板结构住房改造,将给予税费优惠,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允许最大不超过10%的比例配建商业设施等政策支持。
据了解,大板结构住房是我区上世纪60至90年代初,由政府倡导建造的试验性预制大型板装配整体式住房,设计使用年限仅为25年。目前,大多数大板结构住房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绝大部分已成危房,必须加快实施拆除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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