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异议听证有何必要?
经法院书面审查,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不好确定的,或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争议较大的,当事人要求质证的,受诉法院应采取听证的方式审查(准开庭模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确定管辖权的证据也是程序方面的证据,只有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证据才能明辩真伪,才能得到程序的公正,乃至实体的公正,所以管辖权听证非常必要。受诉法院可在收到管辖权异议后7日内组织当事人听证,由当事人就管辖权异议的主张提交证据并相互质证、辩论。听证法官根据听证情况在8日内作出裁定。
二、哪些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必须经过听证程序?
1、管辖权异议人对相对方赖以确定管辖权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案件。例如约定管辖案件,管辖权异议人提出该管辖约定是当事人伪造的;以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确定的管辖,相对方提出对方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是虚假的等,对于这类管辖纠纷只有经过听证程序,才能确定该证据的真伪,从而确定管辖。
2、管辖权异议人对相对方赖以确定管辖权的证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案件。例如有仲裁协议的管辖,当事人提出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对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相互举证、质证,经过听证程序,如果仲裁协议有效,则告知当事人到相关机构仲裁,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则法院要根据管辖的规定作出相应裁定。
3、赖以确定管辖权的证据,双方均认可,但有不同解读的案件,例如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在哪儿有争执,这类案件只有经过听证,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甲地还是乙地,从而确定管辖。
4、双方当事人均要求听证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要求听证,受诉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总之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方法,只能以书面审查为主,听证审查为辅,应视具体案件而定,不能一概而论,程序和实体的审查不能偏废,即要注重效率也要注重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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