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制度之完善构想兼与附带民事诉讼之比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0:15:50 477 人看过

在我国的现行刑事法律法规中,有关对当事人保护的制度主要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缴和退赔等相关制度。这其中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有专章作了规定,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六部分有详细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最高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作出(2000)47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而相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而言,追缴制度只是了了数语,或零星散落于相关的刑事法律条文及解释中,立法思想模糊,立法内容笼统,如《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就是这么一条规定还是在附带民事诉讼的专门解释中出现的。

追缴制度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相比,显得是多么的不起眼。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条文篇幅多,规定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强;而追缴制度条文稀疏、缺乏,显得像草草收场一样。让人觉得在保护受害人权益方面,附带民事诉讼是至关重要的,以至于使人们已忘却了追缴制度对受害人保护方面的优势和特点,甚至受害人很少拿起追缴制度这个法律的锐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一、选择之势:运用追缴制度和附带民事诉讼保护权益的现状

现今,当事人在就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似乎越来越钟情于选择附带民事诉讼直至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笔者在工作中曾接触到这样几例案件:

案例1:未成年人偷邻居1000元,因年龄小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知是工作疏漏,还是赃款已被挥霍,派出所在依法不处罚此未成年人时,也没有追缴1000元,而受害者不向公安局反映此案处理不当之处,而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权。

案例2:一劳务诈骗案中受害人因未能拿回全部的劳务定金,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又要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3:一非法集资案件中,受害人一方面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方面又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的民事诉讼。

上述几例案件的情形,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完全可通过追缴制度得到赔偿,但无一例外的,选择了对他们而言相对较繁琐,不经济甚至耗费过多的精力的民事诉讼来进行维权,是不是追缴制度已成为一种摆设、装饰性的条款可闲置不用了呢?笔者认为,这有一些深层的原因。

(一)追缴力度不够,刑事案件在追缴过程中十有八九无法得到全部追缴,除确实是因被告人无能力退赔的情况外,司法机关追缴时仅是存在什么赃物追回什么,对于灭失的赃物,很少穷尽追缴的方式让被告人主动退赃,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追缴的激情不高;有时认为退赔与被告人的切身利益相关,退赔好,表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从受害人角度考虑问题的意识不强。

(二)学者们注重于附带民事诉讼对公民权益的保护方面的理论研究,甚至有用附带民事诉讼包揽一切的倾向。面对追缴制度欠缺必要的进一步的思考和建设性意见,这体现在学术界对追缴问题的专门论述并不多见,这种引导倾向,呈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当事人喜用爱用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来维权。

(三)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私有财产观念宪法地位的确立,让公民越来越会用法律来维权,一旦受到侵害的利益未得到最大的保护,就会拿起充分体现当事人处分权的诉讼制度来保护自己,特别是在出现第一种原因,公权力保护个人力度不够时,这种情况就会屡见不鲜了。

二、比较之益:附带民事诉讼和追缴制度的各自特色。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国家、集体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的诉讼活动。而追缴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进行追查、收缴,它是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财产不受损失的必要手段。不难看出两者在保护被害人利益这一点上具有共同的使命,但是,两者在适用范围上应有必然的区别。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当事人处分原则,受害人是否诉、怎样诉、诉什么有着决定权,这种处分权作为受害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他还可以放弃,在审理中也可以与被告人进行协商调解,对自己的附带民事诉求可以减少,甚至撤诉,和单独民事诉讼一样,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相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追缴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职权主义的色彩,具有强制性、不可处分性的特色,只要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获得了非法所得,司法机关就必须依法适用国家的强制力予以全额追缴。实际上,追缴制度要比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犯罪的打击严厉。

从两者的特性较量中可看出:两者其实各有千秋,但是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带有的当事人处分的便利,理论界及其部分实务界的倾向意见就是扩大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属于追缴的一块如何处置,主要有下列二种占主导性的意见:

1、完全纳入民事诉讼,将追缴和退赔从刑事责任方式中剔除,使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扩大。

2、对追缴不足的部分,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依据就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和追缴制度不可能由其中一个来兼并另一个。从维护刑事法律系统的整体性、完整性方面讲,为限制某一制度适用范围不适当的扩张,而为另一制度的合理发展留下必要的空间,是社会控制的必然要求。事实上,我们深研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不难看出二者的适用范围已作了严格的区分,关键是我们要区分两个不同的概念和内涵。一是犯罪分子用犯罪手段所获得的财物,如盗窃、贪污的财物,一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前者只能依法追缴,作出处理;被害人希望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达到的诉讼目的,已在刑诉法的规定中得到实现,再将其纳入民事赔偿范围,以单列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无实际意义。于是相对上述的二个主流观念,还有一个折中的观念;凡因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无法通过计算确定实际数额的,只能用追缴手段,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实施的是以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为直接客体的犯罪或者不以获得非法所得为目的,客观上却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不能用追缴,只应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维权;对于被告人实施的以获得非法所得为目的的犯罪,是既可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也可用追缴制度;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既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又侵犯其财产权,如受害人主张权利的,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如弃权,则追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7: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文章
  • 大陆与澳门刑事诉讼制度若干基本问题之比较
    澳门法律本地化,是实现平稳过渡的基本条件之一。继1996年1月1日生效的《澳门刑法典》之后,《澳门刑事诉讼法典》又于1997年4月1日起开始生效。这无疑是法律本地化的又一重大举措。恰在这一时期,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1月1日施行。澳门与大陆的这两部刑事诉讼法典,都对原来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相当程度的改革。将这两部新法典所体现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比较,不仅可以增进大陆与澳门之间法律与法学的交流,而且对于顺利解决当前和澳门回归祖国后的相互刑事司法协助活动也有一定意义。限于篇幅,本文只能对大陆与澳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若干基本问题进行比较。一、关于立法技术与法典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为叙述简便,以下称大陆刑诉法典)是对1979年刑诉法典修正后的法典,条文由原法典的164条,增加为225条。就条文数量看,是当今世界刑诉法典中条文最少的法典之一。[1]不仅如此,就条
    2023-06-11
    469人看过
  • 保释与取保候审之比较——浅析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本文试图对英国的保释制度与我国实行的取保候审制度进行比较,从而对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弊病与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取保候审制度在执行中存在有执行过程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保证措施不得力,公、检、法三机关分散行使取保候审决定权与公安机关统一行使执行权间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等弊病与问题。同时建议参照英国的保释制度对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进行完善,适当放宽取保候审的范围,让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取消每个司法机关都能决定取保候审的职权,赋予取保候审的唯一效力,放宽审前羁押的尺度,对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影响保证金的因素、保证人责任等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则等等[关键词]保释取保候审制度刑事诉讼完善保释是起源于英国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在一定的条件下,将被逮捕或被羁押的人予以释放的制度。它是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权利而设置的。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仍然应当尽量
    2023-06-11
    288人看过
  • 假释制度理论研究及我国立法完善之构想
    经过一定期间而使刑罚宣告当然失效之法律制度。如名例二十一:“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免:六载之后听,依出身法。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同免官法例。免官者,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级。免所居官及官当者,期年之后,降先品一等叙……其免官者,若有二官,各听依所降品叙。”唐律中所谓之“六载之后听叙”,即指六年后才能开始任官,若犯除名者,年满之后,也可改叙,但只能依选举令规定叙阶,并使刑之宣告归于消灭。由此可知,唐律间接承认复权之事实,然而由于一般平民在公法上所享受的权利几乎等于无,因此唐律中此种使刑之宣告消灭制度,仅仅适用于身份特殊之官吏,并不适用于一般受刑事宣告者。尽管唐有类似假释规定,但是直至1911年《大清新刑律》第66、67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之囚犯,规定于执行一定刑期后,经监狱官申达法部,准予假释。及1912年国民政府颁布《暂行新刑律》,其中第66条规定“受徒刑之执行,而
    2023-06-02
    257人看过
  • 论民事审前制度比较与建构
    论文摘要在普遍重视程序制度的今天,完善审前程序显得如此重要。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收获颇丰,从立法到司法,从面上的改革到点上的深入,取得的成就让人欣慰,也得到社会的广泛肯定和支持,经过许多学者的研究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基本上形成了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以公正为目标,以公开审判为中心,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思路。民事审前程序制度已经初步建立。比如诉答程序、证据交换制度等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所体现。法律是一种移植,当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之后,他们的法律制度相当完善,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的优秀成果,再与中华之国情相结合,对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将大有益处。关键词:证据开示审前会议证据交换举证时限民事诉讼失权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产生了所谓司法危机,在民事诉讼领域,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几乎同时在进行着声势浩大的改革。
    2023-06-07
    464人看过
  • 拘役与管制之比较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二、管制和拘役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一)管制的适用范围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2、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二)拘役的适用范围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适用比例最高的是,其次分别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刑法分则中犯罪性质最严重的,如、等,也可以适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2023-07-10
    100人看过
  • 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研究——兼与行政诉讼制度比较
    前言目前,与较为完善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相比,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法律上缺乏详尽规定,仅有的少数几个条款涉及到证据,而且分散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中。理论上亦较少涉及,这在一定程度上与行政复议制度定位有很大关系。制度的缺失造成行政复议工作的被动,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区别于行政诉讼的救济和监督体制,实际工作中却不得不照抄行政诉讼证据,不仅影响了行政复议本身效能的发挥,而且也不利于包括行政复议在内的行政程序法证据制度的建设。本文拟从该种困境出发,结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工作实际,从制度上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作一比较,以期对行政复议工作有所助益。一、行政复议证据制度沿革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后经修改,以下简称《条例》),在证据方面仅有三个方面的规定,即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应提供提起复议的事实根据
    2023-04-24
    411人看过
  • 破产管理人制度之完善
    《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商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的法律制度之一。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借鉴发达国家破产法律制度,总结我国审判实践的经验,创设了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制度,这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我国破产立法的一个历史性进步。由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依法管理、处置和分配破产财产,清理债权、债务,清偿破产债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的干预和影响,从而使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得到切实的维护。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但管理人制度毕竟是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很多人对管理人的性质、作用、职能了解不多,尤其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模式,在办理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行政事务时,习惯于破产清算组的概念,对管理人履行职责设置各种限制条件,以致很多方面都需要法
    2023-04-21
    438人看过
  •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之构想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而生命一旦被剥夺就不可复生,为贯彻我国的死刑制度,保证适用死刑的准确性,统一死刑标准,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增设了死刑复核程序,规定了死刑判决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目前无论是在立法、司法上,还是诉讼理论上,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具体分析为:一、对死刑复核程序发展的回顾死刑因其极端的严酷性和不可回复性,历来受到严格的限制和控制。目前世界上已有109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我国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坚持不废除死刑,但要以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以及少杀、慎杀、防止错杀为政策。这一政策在实践中的体现是我国不仅在实体法上对死刑的适用进行限制,而且在程序法上也做出了特别的规定,这就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二审终审的例外,对于死刑案件,除了要经过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这一特别程序进行复查。死刑复核
    2023-06-11
    175人看过
  • 民事诉讼管辖权转移制度改革之设想
    [内容提要]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管辖权可以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相互转移。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管辖权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相互转移制度变一审为二审,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弊端重重,应加以改革和完善。[关键词]民事诉讼管辖转移一、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转移制度的现行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条设定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权转
    2023-06-06
    359人看过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初步设想
    精神损害赔偿一直以来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获得实现,随着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权意识的增强,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方面的损害,而把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是与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不利于人权的保障,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并将导致法律价值的缺失。因此,现在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价值精神损害系指自然人的一种意识机能对外界刺激的反应所造成的生理和心理的痛苦,此种痛苦因人格权益,身份权益及财产受损害而引起。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自然人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等人身权利进行不法侵害而造成的非财产损害。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规
    2023-06-13
    289人看过
  •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完善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规则司法人员在调查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应当全面,这是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在具体运用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全面取证规则。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实,也是确保正确判案的前提。全面取证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作了详尽的规定。
    2023-06-01
    181人看过
  • 浅谈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之完善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该项制度为确保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严格、公正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对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现象的发生,对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起到了有利的保障作用。但是,在立案监督的具体实践中,有关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不够明确,没有与其相配套的操作规则,以致在实际运作中还面临许多难点和亟待改进的问题,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情况的审查监督权,而人民检察院若不了解公安机关的受案、立案情况,立案监督就没有基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立案前人民检察院有相应权限,使立案通知书缺乏充分证据基础。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立案监督执行中的措施和手段,使立案监督工作缺少硬性的法律保障。四、立案监督在范
    2023-06-06
    275人看过
  • 管制刑之完善探讨管制刑之完善探讨
    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刑罚的轻重不是在成不变,而是以时间与地点为转移,尤其是犯罪的态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刑罚的规模和强度,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利亚指出:“刑法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法给予那些僵硬的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为了打倒一头狂暴地扑想枪弹的狮子,必须用闪击。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首先,对管制刑的适用范围进行改进,其一是依法适用管制刑,在刑法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适用管制刑。同时在适用管制刑时,应积极发挥我国刑事政策的调节作用。避免“不管不流”、放任自流。在拘役与管制并科时,应优先适用管制刑;对于过去刑法未规定适用管制刑而现行刑法规定可以适用管制刑的领域应尽可能适用,避免管制刑在这些领域“形同虚设”。其二是拓展管制的适用范围,管制作为一种限
    2023-06-11
    273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工作对于明确案件事实起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内容涵盖文检、法医、建筑、会计等诸多方面。然而与当事人以及审判机关对鉴定工作的高期望值不相和谐的是,当前司法鉴定工作却存在着立法不完善、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工作作用的发挥,甚至给案件审理带来诉讼周期长、当事人矛盾大的负面影响,这应当引起我们更多的重视。一、当前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过于分散,多头管理。目前社会上能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有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有独立的专业性鉴定机构,还有医院、学校等单位也可承接司法鉴定业务。而这些机构之间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联系与沟通,在管理上服从于各自的管理部门。一些待鉴事项几个不同机构均可以进行鉴定,但由于遵循的标准和技术水平的不同,
    2023-04-25
    105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具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附带... 更多>

    #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咨询
    • 新民事诉讼法制度之分析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0
      (二)设立执行审查裁决机构和明确异议诉讼审理机构笔者认为,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局应设立执行实施、执行审查裁决和综合协调三个内设机构,真正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裁决权分离,赋予执行审查裁决机构对执行程序中执行异议的审查和裁决权。对事实清楚,简单明了的执行异议,可由裁决法官独任并书面进行审理;对重大案件或者案情复杂的执行异议,应由裁决法官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审查,有特殊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是怎样写比较好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20
      申请人:xxx,男,汉族,现年x岁。 申请人:xxx,女,汉族,1系xxx妻子 请求事项: 1、请求对申请人住房损失进行鉴定。 2、请求对申请人房屋损失原因进行鉴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xxx、xxx诉xxx等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至鄢陵县人民法院,贵院已经立案。本案的被告xxx等的行为已经对申请人家庭住房造成损坏,现已不能入住正常生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对自家
    • 如何打官司之附带民事诉讼怎样进行?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6-12
      (1)一般公民遭受经济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是指从本案立案开始。因此,只要一立案,被害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是只有案件到了法院才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在实际中,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前,甚至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都可以对此类问题进行调解,动员犯罪嫌疑人先赔偿一部分。有的调解解决了,被害人和被告人都无争议,案件到法院受理时,对民事部分就
    • 刑事附带民事之后再另行起诉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12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优点: 1、在刑事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为了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一般都会积极赔偿。 因为获取被害人的谅解和积极赔偿在一定程度上能成为对方从轻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而刑事部分一旦判决后再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积极赔偿就不能作为从轻量刑的条件,很多情况下就不会积极给予赔偿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
    • 刑事附带民事办案制度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8
      一、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