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与破产之间的关系:背景、定义与差异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7 14:34:10 108 人看过

破产债权和破产费用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后者是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后”的原因而发生的。换言之,破产债权产生于企业破产清算之前,而破产费用产生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随时优先拨付,破产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受偿

破产债权的特点

破产债权具有如下特点:

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是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仍得为破产债权;

2.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平等受偿;

3.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能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可强制执行,故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

5.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实际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破产费用包括:(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三)债权人会议费用;(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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