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之间对人才的竞争也越加剧烈,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许多公司开始采用股票期权的形式奖励员工,那么股票期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情况怎么计算呢?本文将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商务平台(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30号)文件,对股票期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指导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正确执行相关税收政策,降低纳税风险。
所谓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员工获得的公司股票期权按公司性质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对于员工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办理。
一、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票期权应纳税款的计算
1、获得股票期权时
财税[2005]35号文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这里所说的获得股票期权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的情况是指股票期权无市价,不可公开交易。
如果员工接受的是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也就是说这时股票期权有一个确定的市场价格,则属于财税[2005]35号中“另有规定”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中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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