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解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5:24:05 316 人看过

一、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解读

1、补偿需要根据以下三个条件: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4、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5、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房屋征收部门:_______________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_______________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

xx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xx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xx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未搬迁(或因xx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xx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人民政府关于征收xx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决定征收xx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xx项目,

房屋(测量___区/图___段/幅___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______,证载面积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______平方米,分摊面积______平方米,另有(其中)______平方米面积未办理产权登记),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______,属___结构___层。根据房地产评估公司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估字〔201___〕___号),以___年___月___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______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______元。被征收房屋部位______平方米面积由第三人租赁使用,___部位______面积由被征收人使用。

房屋征收部门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包括套内面积平方米及分摊面积___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___结构。根据______房地产评估公司作出的估字〔201___〕___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以___年___月___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___元)和___房(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包括套内面积______平方米及分摊面积______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______结构。根据______房地产评估公司作出的估字〔201___〕___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以___年___月___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___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被征收人认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14〕38号)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本府提供___房(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包括套内面积___平方米及分摊面积___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___,___结构,对被征收人___、第三人___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___、第三人___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___房;

(被征收人___或第三人___自行安排住处的,___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___或第三人___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___元;___房屋征收部门不再提供周转用房。)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被征收人、(第三人)搬迁之前向其支付搬迁补助费___元;停产停业损失___元(征收非住宅时选填);

四、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被征收人___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___日内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五、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___元,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___元。房屋征收部门应自被征收人______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其支付差价款______元。(被征收人______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______日内向___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差价款元。)

被征收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第三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_________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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