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样的仲裁员,就有什么样的仲裁是仲裁界广为人知的名言,我已经多次在不同场台听到人们对它的引用。此话揭示的道理颇为深刻,仲裁员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力所在,从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诞生之日起就是如此。对于临时仲裁而言,只有好的仲裁员才可能被当事人信任,从而得到选择,担当解决问题的重任;对于机构仲裁而言,没有一支好的仲裁员队伍,甚至仲裁机构本身的可信度都要大打折扣,如果想让人们在商事合同中事先选择这样的仲裁机构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使用该仲裁机构,困难可想而知。这样的仲裁机构是不可能得到发展的。
一般而言,仲裁员的资格不是由法律来规定,也不是通过考试得到确认。世界各国的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大多不对仲裁员的资格进行描述。少数国家的法律仅仅对仲裁员资格作最基本的原则规定。例如,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具备订立合同能力的人都可以被指定担任仲裁员。法律不规定仲裁员资格的具体标准,丝毫不说明其标准的降低,相反,确定仲裁员资格的权柄被授予公众,由经济贸易和法律活动的参与者来评判谁具备资格。在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个特例,对于仲裁员资格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既有原则规定,也有具体标准,其中尤为重要的规定在于仲裁员应当是公道正派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反映了中国社会对于仲裁员水准的更高的期许。
好的仲裁员可以用两个方面的客观标准进行衡量:一方面他们应当具有处理仲裁案件的相应的学识、能力和经验;另一方面他们必须具备仲裁员应有的较高的操守,并且能够严格执行相应的行为规范。通常情况下,仲裁员都是从专家中产生;他们对于处理仲裁案件大多胜任有余,对于自己学识、能力和经验的不断提高孜孜以求,但是大千世界当中。并非所有仲裁员的道德和行为都无可挑剔,他们追求德行完美的努力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为了使仲裁更加受到社会的信任,加强仲裁员的操守和行为规范便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仲裁员应当崇尚正义、主持公道
市场经济社会当中商事争议丛生,利益冲突不断。仲裁员承担着当事人的委托和社会的信任,伸张正义,抑浊扬清,握有裁断万千金钱归属的重权,背负着平抑纠纷、促进交易、繁市兴贸的社会责任。因此,人们当然期望仲裁员是崇尚正义、主持公道的理想人物的化身。仲裁员应当时刻铭记自己重大的社会责任,毕其所能,修身冶性,最大程度地追求正义和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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