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几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8:10:12 377 人看过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几种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四种: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能同时主张吗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能同时主张。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约定的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有效后,赔偿的是违约金或其他损失。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1.固有利益的赔偿范围是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2.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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