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24:35 194 人看过

中共广西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批转自治区城建局《关于我区私房改造

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2年8月23日)

桂发〔1982〕55号

桂林市委、市人民政府:

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区城建局《关于我区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这个处理意见请先在你市试行,并由区城建局派出力量协助。试行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试点结束后,请写出总结上报区党委、区人民政府。然后,再考虑转发全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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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区党委、区人民政府:

一九五八年至一九六六年,我区根据中央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关政策规定,先后对四个城市和二十个县镇的部分私人出租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北海市当时属广东省管辖,是按广东省有关规定进行的),改造面积达120平方米左右,约占私房总面积的(指进行过改造的市、县)30%,被改造户一万三千多户,约占私房主总户数的10%左右。

私房改造,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起了积极作用。纳入改造并经国家统一经营的房屋,对发展生产,对缓和群众住房矛盾,都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遗留问题,如有些不属于改造范围或达不到改造起点的私人出租房屋,被纳入了改造范围;有一些地方没有按规定给被改造的私房主自留房等等。为了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很有必要尽快解决好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现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国家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是我国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是完全正确的。我区从一九五八年到一九六六年,根据一九五六年一月十八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国务院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64)国房字21号文的规定,先后对部分城镇的私人出租并在改造起点以上的房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改造起点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到100平方米(如梧州市及部分城镇为50平方米,北海市为80平方米,南宁、柳州、桂林等市和六四年以后改造的部分城镇为1000平方米),六四年以前还对部分私人出租的非住宅实行过无起点改造,成绩是主要的和应当肯定的。对此,要向广大群众特别是原房主讲清楚,凡进行私房改造的地方,在一九五八年前后按区党委总字(58)0179号文,在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以后,按区人委(66)会管字第119号文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私房改造,符合改造范围的房屋属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回。对不听说服教育强占公房者要限期搬迁,因此而造成损失者应酌情责令赔偿,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应提交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于文化革命中被挤占或接管的私人房屋,各地已按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0〕75号文件进行了处理;一些未处理完的地方,必须抓紧时间,限期处理好,不允许再拖下去。

二、凡未按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政策而错改了的私人房屋,原则上应退还原房主(如错改的房屋已遭受意外灾害毁灭,其残值应按谁用谁负责补偿的原则处理)。退房的住户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安置,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产部门安排。但退房确有困难的地方,应通过协商,可先退产权,保留现租赁关系,换约续租,由住户向房主缴付租金。私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标准,可略高于公房的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公房租金标准的40%。如国家建设需要或因危烂等原因,原房已被拆除,应按谁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拆除时的房屋价值给予补偿。如原房已改为营业用房,又确属国家和方便群众所需,可采取国家收购的办法,原房主应积极响应。原房主的住房如有困难,收购单位应设法帮助解决。

三、私房改造时,凡未按规定给房主留自住房的,应按私房改造时房主的家庭人口和当时当地的平均住房标准,退回部分自住房。但原改造房屋已遭受意外灾害毁灭的,或者当时只改造了非住宅用房的,均不再补留自住房。私房改造时因房主在外地而未留自住房的,自本文正式下达以后才迁回本地者,也不再考虑其留房问题。如其住房有困难,应另行设法解决。私改时已留够自住房者,不能再因其家庭人口的增加或其子女的长大而增加留房数量。对在应作

自住房退还原房主房屋中的现用户的安置问题,按第二条办法处理。

四、私房改造的定租问题,在中央或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之前,起计算,可发至一九六六年九月,以后则暂停支付。但鉴定我区有部分房屋是在一九六六年文革开始前被改造的,有的房屋改造后实际上还未拿到租息。因此,凡领取定租年限不足五年者,可按五年发给,其资金来源,可从房屋租金收入中列支。如房租收入已上交地方财政的,其资金应由地方财政解决。

五、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时,对于退回给私人的房屋,一般不再作经济结算。但有的房屋已经由房产部门进行了大的改建扩建的,可通过与原房主协商,或由国家按原房屋价值进行收购,或另退与原房屋同等面积和质量的房屋。

六、凡纳入公私合营和举办合作社折价入股的私人房屋,以及因经济问题以屋抵赃的私人房屋,均不属于此处理范围。

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政策性强,牵涉面广,需要各级加强对此项的工作领导。进行这项工作时,要有领导负责,要讲政策,本地情况提出具体处理细则,有计划地逐步处理好这一问题。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之处,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建局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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