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计经委浙计经建[1995]1087号1995年10月26日颁发)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是整个固定资产投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应统一纳入全省各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严禁搞计划外的房地产开发建设。
二、各中央部门房地产公司和省属房地产公司进行商品房和土地成片开发建设,所需投资规模由省计经委统一下达。市(地)、县属公司所需投资规模由各级计委(计经委)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审批权限分别下达,并报上一级计委(计经委)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管理权限审批。
小区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由省计经委审批。
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由市(地)级计委(计经委)审批,报省计经委备案。省属房地产公司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由省计经委审批。
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由县(市)级计委(计经委)审批,报市(地)级计委(计经委)备案。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省计经委审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建设旅游宾馆仍按国家规定,需报国家计委审批。
在小区开发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准化整为零变相缩小规模,越权审批。
对没有按上述规定报批的项目,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省鼓励各级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解困住宅、安居工程住宅和小康住宅,严格控制建设高档别墅、写字楼及宾馆。
五、房地产项目投资规模计算范围,包括小区内(按规划确定的红线内)征地拆迁费用、建筑安装工程和小区内配套费。各地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收取的其他附加费用,不计入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用这些附加安排的建筑项目,要由各市(地)县另行安排投资规模。
六、房地产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年度计划:
1.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取得当地地块开发意向后,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按审批权限报批立项,并抄报上一级计委(计经委)备案。省属房地产公司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建议书,直接申报前期工作计划。
2.项目立项后,各级计委(计经委)才可安排当年前期工作计划,房地产开发公司可据此办理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
3.初步设计批准、开工准备工作就绪后,房地产开发公司须向同级计委(计经委)申请年度建设计划和投资规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须在领取投资许可证后方能开工。
4.省属房地产公司在申报前期工作计划、年度建设计划时,应一并申报预用地计划指标和用地计划指标,省计经委在上半年集中下达省属房地产公司的建设、前期工作和预用地、用地计划,以后的另行补充、调整。
前期工作进展至需征地时,省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根据前期工作计划和预用地计划向计划部门申领用地计划指标,计划部门在前期工作计划和预用地计划控制数内核发用地计划指标审批通知单。
省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拟开工时,计划部门将根据前期工作计划和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给予列年度建设计划,并根据用地计划指标审批通知单办理投资许可证。
七、商品房销售:
1.商品房销售应严格执行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
2.行政事业单位需持有各级计委(计经委)批准的购房计划,方可购买商品房。
国有企业一年内购置15套以下商品住宅,可按企业自有资金能力自行决定,15套以上需各级计划部门批准购房计划(自筹计划)。
集体企业可自行决定向各房地产开发公司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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