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以身份证为证明对象的民事诉讼,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9:43:08 451 人看过

证明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简单说就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但是,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应当成为证明对象。免证事实的范围:(1)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说十月一日是国庆节,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从西边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会圆。这些当事人不需要证据证明。(2)自然规律和定理,例如1=2、三角形三个内角之和等于180度。两点确定一条直线。三点确定一个平面是自然规定和定理。(3)推定的事实;通过基础事实的证明就能得出结论事实的存在。换句话说,作为当事人,结论事实需要证明。只有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才能证明结论事实的存在。比如说甲于05年1月1日死亡,这是一个基础事实,可以得出的结论事实是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很明显甲在05年1月1日死了,到了1月2日就应该是停在停尸间或停在火葬场等待火化的。一定不可能和张三打麻将。如果当事人不需要证明甲方在05年1月2日晚上没有和张三打麻将。只要证明一个基本事实,甲就可以在05年1月1日死亡。所谓的推定的事实并不需要证明,并不是说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并不需要提供证明,而是说对这个结论事实不用证明。是在推定时将结论事实的证明对象转化为基础事实的证明对象。(4)预决的事实是有效的裁定书、判决书或仲裁文件,确定的事实不需要证明。比如说在前面已经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书,某某房屋属于张三所有,对于张三而言就不必证明了。他在后面的案件当中只需要把判决书拿出来由于前面的判决对于这个事实已经认定,因此,在后面就无需再作证明。因此,预决的事实是指以前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件中,法院和仲裁机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没有必要证明以后的诉讼。(5)如果某个事实已经被公证文书认定,法庭上当事人也不需要再证明。所以现在在一些重要的情况发生之后,做一个公正是解决日后纠纷的一个很好的手段。(6)自认的事实: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被称为自认。自认的事实一旦发生,法院就会采用它。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对于某一个事实就不需要做出一个证明了。

法人的身份证明书是什么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用来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可以直接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在法院起诉应诉,以及参与处理其他法律事务。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代表法人进行活动,但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以一定期间授权。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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