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4 16:42:30 234 人看过

【合同解除】物业公司应当就合同解除条款的特别约定承担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并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而仅仅是物业服务合同不履行时的处理方式。物业公司行使合同任意解除权合法,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被告物业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尚未届满前,告知原告将要撤场的行为,已经构成明示毁约。而明示毁约当然是违约行为的一种形态,在此情形下,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物业公司基于委托合同而享有解除权,但解除权不能豁免违约责任的承担,否则合同事先确定的履行期将变得毫无意义。这也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据此,在合同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这也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特别约定:合同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此外,就一般合同而言,违约金作为违约后生效的补救方式,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3,只要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但是物业服务合同因其委托合同的性质而例外,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使任意解除权后,业主会无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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