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的规划与计划
根据《滨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农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小城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应符合村庄建设规划,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凡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设二层以上的住宅。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当纳入年度计划,实行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相挂钩的制度。
按规划确需占用农用地的,须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占补平衡”的原则开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该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宅基地的面积限额
根据《滨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三、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情形
根据《滨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的;
(四)外来人口经落户,成为本村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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