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当前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8:43:58 490 人看过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皖价监测[2010]41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当前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当前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皖价监测〔2010〕41号)

各市物价局:

今年下半年以来,受自然灾害、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投机炒作等因素影响,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成品粮、食用油、蔬菜等价格涨幅较大,对老百姓生活特别

是低收入群体产生较大影响。物价上涨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面对当前价格形势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价格部门要高

度重视,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工作,强化预测预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价格变化,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为切实做好当前的价格监测预警工

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价格监测预警重点监测点,强化价格预警功能。各市近期要以粮、油、肉、蛋、

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预警为主,在现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设立的监测点中选择经营规模较大、监测品种较全、影响面较广、采报价人员素质较高的超市、大

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各1个,作为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重点监测点,并报省价格监测局备案。

各市要加强与重点监测

点联系,在完成日常价格监测任务基础上,重点要了解和掌握超市经营的粮油、肉蛋菜等重点监测品种出现涨价苗头或接到厂商调价通知准备涨价信息,农产品批发

市场粮油、肉蛋菜等重点监测品种的进货量、库存量、交易量变化情况以及批发价格一次性上涨超过5%或有可能继续上涨时,各市价格监测机构要及时报告,并于

当日下午下班前,将当日了解的重点监测点价格变化情况(见附表)以及相关分析材料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传真:0551-2652606;电子邮

箱:wj_yj@sina.com。

二、加强市场价格调查巡视,及时了解市场价格动态。重点加强与群众生活密切

相关的重要商品市场价格调查了解。各市要每周两次(周二、五)对当地大型超市、重要农贸市场进行价格巡视,当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时,需每日巡视。价格巡视要

对重点商品价格异常波动品种、价格变动情况和价格变动成因进行详细了解,深入分析,提出应对措施和相关建议。

三、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提高价格监测水平。为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要求,对价格监测数据的

采集、录入、审核、校对、汇总、上报等各环节都要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在数据上报时,须有责任人签名,并经价格监测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

上报。各地对上报的价格数据在三个报告期不变的,要查明原因,做出说明。

四、加强价格信息发布,引导市场价格预期。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价格监测信息定期发布制度。每周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市场供应情况以及党委、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采取稳定价格的政策措施等,以引导市场价格预期。

五、加强政务信息报送,为党委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当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时,各市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价格部门报送相关价格信息。报送

的信息要有情况、有原因、有预判、有建议,尤其是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对居民生活特别是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分析,为党委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六、各市在做好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预警的同时,还要密切关注化肥、

棉花、钢材、水泥等重点品种的价格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波动要及时开展调查分析并上报。在当前价格监测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实价

格监测人员力量,确保每日有专人了解价格监测预警重点监测点价格变化情况,确保重大情况“不迟报”、“不漏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

价格监测预警重点监测点(超市)调价表

序号

调价品种

规格

单位

调价前

价格

调价后

价格

调整

幅度

调价时间

生产厂家

附件2:

价格监测预警重点监测点(批发市场)价、量变动表

序号

品种

单位

原价格

现价格

变动幅度

进货量

库存量

销售量

备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3日 01: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价格监测相关文章
  •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发布文号:皖价医[2010]239号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通知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医〔2010〕239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医疗机构:为规范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整顿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患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精神,现就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范围。凡《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外收费的医疗器械,一律不得收费;可单独收取的医疗器械费用,按本文规定实行管理。省属医疗机构(含解放军、武警医疗机构)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价格监管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市属及以
    2023-04-24
    164人看过
  • 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卫妇社秘〔2012〕130号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省妇幼保健所:2009年,省政府实施“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民生工程,我厅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卫妇〔2009〕54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09年1月1日实施免费婚前保健服务。各地认真贯彻,扎实推进,2011年底全省免费婚检率已达70%以上。今年,省财政将每对婚前医学检查补助标准提高到180元,检查项目有所增加。为规范全省婚前保健服务,提高婚前保健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婚前保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落实。一、增加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在继续实施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内容的同时,新增男、女婚前医学检查艾滋病免费检测项目。婚姻登记当事人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时自愿增加的检查项目,须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付费。二、加大婚前保健宣传力度各级卫生
    2023-05-29
    342人看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部分药品价格不予审批的函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发布文号:皖价医函[2010]192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部分药品价格不予审批的函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部分药品价格不予审批的函(皖价医函〔2010〕192号)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定价目录》、《安徽省药品定价目录》、《药品差比价规则》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9月和10月份申请办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报告进行了审核。对不符合政府定价要求的,不予审批。现公布不予审批的品种及原因(见附件)。今后在办理药品价格审批前,请仔细阅读安徽医药价格网中《药品公告》。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附件:窗口受理药品价格不予审批表序号受理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申报价格不能审批的原因生产厂家15105115复方氯唑沙宗胶囊剂125mg×36粒盒25.3不属于省定价江苏晨牌药业2510
    2023-04-24
    181人看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发布文号:皖价法函[2010]221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通知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通知(皖价法函〔2010〕221号)定远县惠民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等: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安徽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607号)的规定,经审查,批准定远县惠民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为临时价格评估机构,有效期2年(见附件1);注销安徽省天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见附件2);注销黄山市天南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临时价格评
    2023-06-07
    172人看过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发布文号:浙价电〔2009〕3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提高成品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均提高48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也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二、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三、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
    2023-04-24
    183人看过
  •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举报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发布文号:青价检【2009】202号各区、市物价局:现将《价格举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价格举报工作规程为完善价格举报工作制度,规范价格举报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山东省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市价格举报工作实际,制定价格举报工作规程。一、价格举报与咨询的分类(一)价格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经营者或收费单位有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采用书信、来访、来电、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的转办的价格(收费)举报为价格举报。(二)价格咨询咨询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或者对价格工作的建议、疑义等的来信、来访、来电等为价格咨询。对受理的价格举报及咨询,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价格举报中心)
    2023-04-24
    435人看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深入贯彻《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文精神,稳定农副产品价格,减轻城乡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经研究决定,从今年12月到明年3月,在全省范围内围绕全面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整治农产品交易价格秩序、整顿规范农产品流通环节、优化农产品生产环境,组织开展十个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十项价格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内容(一)开展全省性市场价格巡查专项行动。密切关注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液化气等商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和价格走势,加强日常市场巡查与检查,防范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价格异动。从12月6日起至31日,各地级以市物价局要统筹本区域的价格巡查,组织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每天有重点地开展市场价格巡查,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类价
    2023-06-07
    485人看过
  • 关于做好当前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文号:国检检(1999)205号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国办发(1999)73号)的精神,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和我国引进外资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做好当前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通知如下: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不再进行强制性的价值鉴定,不再收取价值鉴定费用。同时,加强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外商报价严重不实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作相应的处理。二、逐步缩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的范围,进一步改进鉴定办法。凡外商投资的进口设备在境外已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有关机构评估的,经到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无误的,予以确认,境内不再进行价值鉴定。三、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时,对金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或有重
    2023-06-06
    262人看过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二年十二月四日关于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的意见市政府:为健全完善价格工作体系,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价格监测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任务通过实施价格监测,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供求等变化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并适时提出预警建议,为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同时,为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及时的价格信息服务。二、价格监测的对象与内容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市物价局根据价格监测需要,指定有关
    2023-06-07
    231人看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发布文号:闽价[2002]费263号省价格认证中心:你中心《关于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闽价认[2002]32号)悉。经研究,现核定我省统一的委托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一、价格鉴定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时或拍卖行拍卖涉案物前,委托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事务所)对案件标的物价格进行的鉴定和确认。价格鉴定收费由取得国家计委统一核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各级价格鉴证机构收取,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价格评估、鉴定业务,不得收取相关费用。二、价格鉴定收费按鉴定标的金额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三、价格鉴证机构及八闽价格认证咨询中心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价格认证,其收费比照本规定执行。四、本收费标准不含鉴定物的特殊技术鉴定、检验费用,也不含异地鉴
    2023-06-06
    352人看过
  •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新规格食品加工用碘盐试销价格的通知
    发文单位:贵州省物价局文号:黔价格[2005]125号发布日期:2005-6-27执行日期:2005-7-12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改进我省食品加工用盐包装理顺价格的请示》(贵盐呈[2005]5号)收悉。为满足不同食品加工行业用盐户的需要,便于碘盐搬运、投料、防止碘剂挥发,根据《食盐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同意食品加工用碘盐包装增加塑编袋外涂内塑25公斤/袋和10公斤/袋两种规格定价。二、新规格的食品加工用碘盐供应价格为:25公斤包装每袋35元;10公斤包装每袋14.30元。三、你公司对月用碘盐量10吨以上的食品加工行业用盐户应根据月用碘盐量给予不同档次的价格让利,月用碘盐量达到某档次的,全部用盐量执行该档次价格。具体让利后价格见附表。四、以上价格从2005年7月12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附:食品加工用碘盐不同档次价格表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
    2023-06-07
    159人看过
  •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建委:为了预防和控制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制定我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试行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饰工程。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批准,通过计量认证,取得省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的检测服务。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检测机构,自主接受委托,提供检测服务,实行有偿服务,并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对建筑工程或装饰工
    2023-04-22
    248人看过
  •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价格监督检查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监督检查行为,保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地进行,依据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价格监督检查实行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价格监督检查的管辖工作,负责确定省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第四条全省各级企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存在隶属关系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无主管上级的,由与其工商营业执照管理机关同级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第五条全省境内中央(铁路、电力、电信等垄断行业除外)、部队单位的直属企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及其附属的医疗、教育等服务性收费单位,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对铁路、电力、电信等垄断行业延伸服务和代理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对外省省级单位派驻我省的各类派出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第六条对
    2023-06-07
    477人看过
  •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及《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皖政[2002]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城镇规划区内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是指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应当交纳的住房租金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租金补贴标准。第四条省级政府
    2023-06-10
    450人看过
换一批
#价格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价格监测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 价格监测以定点检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并开展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非定点监测等,加强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动态监测和变化趋势分析,提高... 更多>

    #价格监测
    相关咨询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7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具体标准见附件。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6月16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
    • 物价局关于价格欺诈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17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价格欺诈物价局罚多少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4-09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物价局的价格欺诈罪怎么判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30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你好关于商家东西卖的贵,物价局能管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4-09-25
      东西卖得贵物价局能管。商家违法《价格法》的规定,定价过于高于市场价的,属于不正当价格的,可以举报,让政府责令其改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