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3:50:21 164 人看过

我和公司签订合同是按照综合计算方式,就是加班时限超出公司规定时限部分不计算加班费,要作为储备工时,在以后调休或个人休假时扣除。但是我在去年11月超出的部分即没有计算加班费也没有作为储备工时,原因是部门主管当时没有将超出工时上报到人力资源部门,所以就没有算。我和主管交涉后,主管答应在以后每月补偿一部分到我的薪资里,至到补完为止。先后四次共补偿了390元,还有235元没有补偿给我。今年5月我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发现结算时没有把所欠部分补偿给我,问主管他说当月没有钱补给我。现在我离职已经一月余,我想提出诉讼,要求公司赔付我所欠双倍加班费和一月的经济补偿金。这样的情况我可以胜诉吗?如果公司不认账,我要怎样做??

加班费的相关知识: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本条肯定了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支付加班费的立法精神。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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