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产品自用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9:23:33 198 人看过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现在我把几套已经完工的商品房留给公司自用,决定把它们变成固定资产。请问:为了实现商品房开发的利润,自用商品房能否按照公司对外销售的价格入账?税务条例是什么?

律师回复:

会计核算:开发的产品转为自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只能按账面成本结转固定资产,不确认收入。(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等,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偿还债务、交换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开发产品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实际取得受益权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收入(或利润)的确认方法和顺序如下:①按照企业最近一个月或最近一个月同类开发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②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确定;③根据已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法规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在销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前已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商品房使用或者交付自用、出租或者出借后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地产的一部分自用或者用于租赁等商业目的时,产权未转让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得不列入税收清算,相应的所得不扣除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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