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修正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15:11 124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合并修改为两条: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一)未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证书承揽工程设计项目的;

(二)出借、转让、伪造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

(三)在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招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

(四)利用压价、回扣、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勘察设计项目的。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或者擅自越级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处以勘察设计收入50%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未签订设计合同或者未履行勘察设计项目备案手续承揽勘察设计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勘察设计费5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三)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低劣,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辽宁省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1日 10: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勘察设计相关文章
  • 辽宁省城市铁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铁路沿线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规划、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沈阳铁路局及所属铁路分局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铁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铁路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城市铁路沿线两侧按照下
    2023-06-08
    311人看过
  •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本市勘察行业的竞争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是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首规委办),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经首规委办批准不宜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除外),均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一)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二)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工业、民用、市政建设工程项目;(三)总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四)特级和一级建筑物或对地基基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五)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项目。第四条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投标单位
    2023-06-07
    371人看过
  •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
    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1月26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促进港口的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港口管理活动。第三条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第四条政府引导、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全省港口的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港口的行政管理。第六条全省港
    2023-06-08
    79人看过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法律责任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8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注: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
    2023-04-23
    80人看过
  • 济南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和组织协调的技术经济服务活动。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监理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监理管理工作。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一)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二)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三)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交通、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四)4000平方米以上
    2023-06-10
    419人看过
  •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招标办(站),沈阳市政,沈阳、大连、营口开发区招标办: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一年八月三日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档案(以下简称招标档案)管理,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档案管理。第三条招标档案是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和反映建筑经济活动的重要资料和证据,也是招标投标工作的劳动结晶,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四条招标档案实行统一规范。招标人负责对招标档案的收集、整理,建设单位负责归档和保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备案和检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后五日内,将招标档案(副本)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六条凡是在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建设工
    2023-06-10
    393人看过
  • 辽宁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
    经2005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5日起施行。二○○五年三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管理,提高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孕妇、儿童的通行安全和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和设置的无障碍标志。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铁路、民航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协调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2023-06-10
    447人看过
  • 辽宁省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加强破产企业档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破产企业档案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破产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破产前全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活动中以及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第四条破产企业档案是国有资产清理、登记、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破产企业档案。第五条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破产工作程序。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各级破产清算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监督、指导破产企业档案的价值鉴定和清理移交工作。破产企业主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及档案室(馆)人员负责破产企业档案的清理、移交等具体工作。第六条破产企业属
    2023-04-21
    73人看过
  •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中特殊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保证
    2023-02-18
    426人看过
  • 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正案
    1、第九条修改为:“机动车不得使用含铅汽油等不符合国家和省油品质量标准的车用燃油。销售车用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能有效去除胶质、灰分等杂质的过滤设备。销售车用燃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所售的燃油中加入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省标准的清洁剂。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省标准的清洁剂目录,由省环保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2、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经省环保部门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发给《辽宁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3、第十七条修改为:“机动车年检时排放污染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维修治理。维修治理期间和维修治理后,经检测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不路行驶。”4、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以上1000以下罚款”。
    2023-04-24
    202人看过
  • 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经2004年2月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地震基本烈度6度)以上区域的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下同),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实施抗震设防。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
    2023-06-10
    135人看过
  • 呼和浩特出台办法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中的市场准入、市场交易、质量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等几方面的行为规范做出具体规定。《办法》规定,未经原勘察设计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勘察设计变更须经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未经施工图审查通过的设计变更,工程不予验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勘察设计活动诚信行为档案记录制度,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及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诚信行为记录存档,并按照规定将不良行为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2023-04-23
    473人看过
  •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九条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持证单位的资质实行资质年检制度;对不具备条件的,应报原发证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收回其证书。当由乙级降为丙级或丁级时,应由原发证部门通知单位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发证。第二十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发生分立或合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如需申请资质证书,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程序重新办理。第二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资格许可证件,只限于本单位使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业务。严禁无证勘察设计,严禁转让和挂靠,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私拉外单位人员为其进行勘察设计。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勘察设计业务,需持有《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同时持有《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或《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
    2023-08-17
    428人看过
  • 广东省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经营管理规定[失效]
    1997年12月31日广东人民政府令第33号作如下修改: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者,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四、五、六、七条规定者,由项目所在的建设委员会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撤离。(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者,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委员会按《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处理。第一条为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经营活动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经营”是指:(一)省内持甲、乙丙级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跨所在市(地)经营的;(二)外省(含国务院部属单位,下同)持甲、乙、丙级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进入我省经营的。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经营活动,由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地)、县建设委员会管理。第四条外省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我省承揽勘察设计任务的,应持本单位的介绍信、勘察设计证书
    2023-06-10
    404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勘察设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前期调查、搜集资料、分析评价、编制设计文件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它涉及到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和效益等方面。 勘察设计工作需要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 更多>

    #勘察设计
    相关咨询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五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05
      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保证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 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项目中的设计、设计、勘察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4
      工程勘察是指勘察人对工程的地理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包括对工程进行测量,对工程建设地址的地质、水文地质进行调查等工作。工程设计是指设计人对工程结构进行设计、工程价款的进行概预算。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的协议。勘察、设计合同明确了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般包括提交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勘察或者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
    • 勘察设计市场劳务分包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20
      望浩设计公司承接了某发包方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由于业务过于繁忙,经发包方同意,望浩公司将部分工作分包给了夏宝公司。工作结束后,发包方验收时发现夏宝公司承接部分存在重大问题。发包方向夏宝公司交涉,夏宝公司认为其与发包方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不同意承担责任。望浩公司则认为工作由夏宝公司完成,望浩公司没有责任。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中,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分包等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规定第4条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4
      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对该建设项
    •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重庆在线咨询 2021-05-07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