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赔偿顺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2 08:03:17 277 人看过

1、机动车强制保险优先,即交强险优先。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保费实行的是全国统一标准。发生交通事故后,凡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第一顺位保险责任,由其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是机动车强制性保险,在强制性保险理赔的部分,具有最优先的效力。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没有投保交强险,则由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强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商业保险赔。此处的商业保险指的是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自从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其保险责任为第二顺位,对交强险限额范围赔偿不足的部分,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侵权人所承担责任划分的比例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商业保险赔偿仍然不足部分,或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保险赔偿仍然不足的部分,包括约定的保险赔偿范围无法涵盖的损失部分,也包括根本没有投保商业险的部分。凡是商业保险不能理赔的部分,就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机动车一方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予以赔偿,按照相关的责任形式及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侵权救济来源的支付顺序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包括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无责任中的任何一种责任,受害人可同时请求保险公司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救济在民法典里的依据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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