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行政机关不作为主要是看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具体如下: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是否必须是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不立法、司法机关不审判,肯定不会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他们不享有行政权。从这一意义上讲,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权的不作为,就一定构成行政不作为。但是,并非行政不作为一定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因为实践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也在事实上行使着大量的行政权。这时理论界就引入了一个学理概念,即“行政主体”,它是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所以,那些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经过法律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对这一职权所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的不作为,也同样构成行政不作为。可见,行政不作为的主体不能简单地界定为行政机关,这样实际上就是缩小了行政诉讼中行政不作为的主体范围。而是应该恰当地界定为行政主体,它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即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并非行政机关而是行政主体。2、行政不作为是否必须以相对人的合法申请为前提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在法定期间内不予答复或拖延不决,当然构成行政不作为。这种情况下,相对人的合法申请是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必然条件之一,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行政行为除了由于相对人的申请而启动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之外,还有无须相对人申请而自动启动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把握行政不作为这一概念时,应当从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和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这两处着手,而不能偏废。否则,将使大量的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所以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并非是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必然前提。3、行政不作为是否以行政主体负有法定义务为条件从法理上讲,义务可以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指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也称作为义务;消极义务指抑制一定行为的义务,也称不作为义务。对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关于受案范围的第三款:“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表述,学术界也一致同意这是对一种作为性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的具体化。如果将这种违反法定的不作为义务的行政行为,定性为行政不作为,就会出现理论上对作为与不作为界定与区分的混乱。反之,如果将对不作为义务的履行看作一种行政不作为,也是不妥的。因为对不作为义务的履行只是遵守禁令的一种客观事实,客观上表现为一种不作一定行为的非行为状态,而不能视为一种行为而存在。所以,行政不作为只能针对法定行政作为义务而存在,而并非仅仅简单地针对法定义务而存在。4、行政不作为有无合法与违法之分任何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事实,都是能够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即具有法律意义或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只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人不去为该行为,就不会形成特定主体之间具体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这种“对不作为义务的履行”不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不具有法律意义,因而它并不是法律事实,也不能将其视为一种法律上的不作为行为。况且,法律规范也没有必要对其调整和规范。所以,行政不作为不包括“履行不作为义务”这种合法行为,而仅指“不履行作为义务”这一违法行为。所以,行政不作为表示一种当然的违法行为,而不存在合法与违法之分。综上所述,行政机关既然从国家和公民那里得到了权力就应该就自己的职权主动为老百姓做事情,有工作的义务而不去完成也是对老百姓的危害,而法律也给了老百姓权利在面对不作为时可以及时去起诉或者其他的渠道进行投诉以免损害加大。
如何起诉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件
在一般行政案件中,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如未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对原告是否需要举证则不作要求。而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法律规定则有所不同,即要求原告必须对是否向其所要求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进行举证,原告如果对此不能进行举证,通常不能出现自己所期望的诉讼后果。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行政不作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行政不作为案件通常是行政机关怠于或者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造成相对人受损所引起的,而作为相对人,首先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其履行职责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形通常只有在其接受申请后怠于或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才能成立。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对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原告需要对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情形进行举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首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并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并在起诉时及时向法院提交。充分行使好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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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信息、材料和痕迹。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用来证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公正,以及证明当事人与行政行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事实的依据。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行政诉讼证据可以分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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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行政复议不作为的行为应该怎样办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1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有: 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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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用法律有哪些规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9-22处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一般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决定,一般就会给出教育评批或者是开除、待岗等等的处分,行政不作为一般就是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作出一些伤害他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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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如何处罚,如何规范行政乱作为行为安徽在线咨询 2021-07-11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有11种: 1、宣布无效; 2、撤销违法; 3、重作行为; 4、修正违法; 5、履行职责; 6、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7、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8、返还权益; 9、恢复原状; 10、行政赔偿; 11、被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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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进行听证的范围山西在线咨询 2023-08-101、行政许可方面: 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主动举行听证; 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属于涉及公共利益重大行政许可的公开举行听证。 2、行政处罚方面: ①被行政处罚通知数额达二万元以上; ②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生产许可证照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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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作为是行政的作为的一种吗?公安机关是作为行政不作为的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5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不作为是行政不作为的一种。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不作为可以构成行政侵权,并应当承担行政侵权责任。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