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有哪些行为可认定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7 17:34:44 373 人看过

一、嫌疑人有哪些行为可认定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1、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1)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2)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3)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4)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5)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二、逮捕的程序是怎样的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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