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办理材料
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申请人签名或申请单位盖章
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申请人签名确认。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附计划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
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材料清晰,只从事籽粒经营的提供检验、储藏等相关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从事苗木生产经营的,提供检验等相关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材料清晰,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材料清晰,如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需要提供
材料清晰,必须同时具备
如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需要提供
材料清晰,只从事经营的不需提供生产用地相关材料。若使用农田作苗圃生产用地的,该用途证明材料需注明可以用于种植林木种苗。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顺德区分厅提出申请。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应证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佛山市顺德区农业综合监督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料,并资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应证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佛山市顺德区农业综合监督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顺德区大良顺峰工业区农业大厦二楼区农业局一窗受理分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顺德区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2015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三)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四)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五)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六)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证明。(七)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工作日之内。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证有效期限为五年,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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