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南京市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9:43:14 241 人看过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排污收费及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条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一律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排污单位应如实地向市或区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任何单位不得谎报、拒报、也不得拒绝、阻挠环保部门行使抽查、监测的职责。如对缴纳排污费数据有异议时,应先缴费,后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复核。

第四条凡缴纳两年排污费后仍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第三年起,应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还应按提高征收标准后的缴费额为基数,增加收费一至五倍:

1、国家、地方限期治理的项目,凡治理资金已基本落实,纯属排污单位措施不力,逾期仍超标排放污染物者;

2、凡备有污染物治理设施而无故不坚持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者;

3、凡因严重污染而被决定限期关、停、并、转、迁,逾期不执行而继续超标排放污染物者;

4、违背有关规定,将有毒有害废渣转移,任意堆放,埋入地下或倾入江河湖海者;

5、采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泄超标废水,或使用稀释方法降低排污浓度和使用其他办法逃避缴纳排污费者。

第五条排污费按月征收。排污单位应按市、区环保部门核定的缴纳金额,于当月二十四日前通过人民银行,采用“同城委托收款”的结算形式(目前暂用“同城托收承付款”结算凭证加盖“根据环保法征收排污费”印章)缴款,存入市环保局“征收排污费”专户,由市环保避在每月二十七日前解交市金库。

第六条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可以从生产成本中列支。提高征收标准和加倍收费的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实行“利改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列支。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先从单位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列支,如有不足,可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条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加强管理,已经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并且处理设备经过三至六个月连续试车运转正常,可向环保部门申请,经验收同意后,从验收之月起,停止或减少收费。上述单位在停征、减征期间,仍须按月向环保部门如实报送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处理设备运行情况。如果处理设备因检修或其他非正常情况造成排污时,应及时报告,主动交费。对不报或弄虚作假、谎报实情的单位,除按规定标准从检查发现之月起实行加倍收费外,并且对停征或减征期间的排污费,予以加倍罚款。

第八条征收的排污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八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排污单位采取治理措施时,应首先利用自有财力,如确有不足,应将治理污染措施的方案或设计文件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补助。经批准拨给的补助资金,由建设银行监督使用。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十五(包括省拨给我市的两个电厂排污费的百分之十五),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安排,用于购置监测仪器设备和环境宣传教育及管理费、业务费等项开支。财政部门监督拨款,保证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凡是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安排的治理项目,市计经委、规划、建材、建工、物资等部门,在计划、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方面应予以积极安排解决。

第十条上述各条规定,适用于六合、江浦、江宁、溧水、高淳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09: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排污费相关文章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经委关于转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计委)、财政局、环保局、经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排污费征收工作,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排污费征收工作。二、对于一个排污者的排污口分布在不同区、县的,其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三、对于两个以上排污者共用一个排污口且无法区分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种类和浓度的,可以由共用设施及排污口的管理人代理各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因排污者改制、合并、分立、改变名称等导致排污申报登记的排污者与现有排污者不一致的,应当由现有的排污者负责缴纳排污费。原排污者被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由承包人或者租赁人负责缴纳排污费。建设施工超标噪声排
    2023-04-24
    67人看过
  • 江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鉴于国务院已对征收排污费的管理办法作出了新的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江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作出修改,并对有关条款作出补充规定。一、为加速治理环境污染,便于排污费的管理和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所有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限期治理,并按规定直接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一律实行二、八分成办法,其80%作地、市、县预算收入就地交库;20%作省级预算收入就地解缴省金库。二、纳入地、市、县预算收入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地、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凡交纳了排污费的单位,可直接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保补助资金。三、纳入省预算收入的排污费,主要用于补助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环境保护业务活动补助费(包括污染源监测、调查、研究、环保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奖励等,以及5万元以下的监测业务用房、零星小型
    2023-04-24
    146人看过
  • 关于征收排污费专用收据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1997年3月27日桂环监字1997·8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各地、市、县环保局:?为了加强我区征收排污费专用收据的管理,根据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征收排污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申领、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凡在我区范围内征收排污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不使用专用收据征收排污费,排污单位(付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二、《专用收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局委托环境监理所负责发放、核查。?三、《专用收据》领用实行凭证登记、核旧领新制度。县(市)级使用单位领用,统一由地、市环保局办理。各使用单位凭《征收排污费专用收据领用登记簿》到自治区环境监理所审核旧收据,申领新收据。四、《专用收据》的使用?1、《专用收据》只能用于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不得用于其他收费。2、《专用收据》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封面使用说明来使用。?3、《专用收据》单本不跨年使用。当一本《专用
    2023-04-24
    162人看过
  • 山西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19号)第五条“积极做好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开征、管理工作”要求,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国家划定的本省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及电力、冶金、化工等重点二氧化硫排放行业燃煤、燃油和产生工艺废气以及其它方式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三条二氧化硫排污费的收费标准按排放二氧化硫数量征收,排放每公斤二氧化硫征收排污费0.20元。第四条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方法确定。其中,燃料燃烧用煤二氧化硫排放物料衡算按下列公式计算:G=2×B×S(1-η)×80%其中:G
    2023-06-06
    468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油勘探开发征收排污费实施标准的通知
    为加强我省行政区的石油勘探开发生产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征收排污费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加强生产经营管理,综合利用资源,减少或者削除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29条规定,现将石油勘探开发生产中排放的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标准通知如下:一、在石油勘探开发等生产活动中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的含汞、镉、六价铬、铅、砷、氰化物、黄磷及其他可溶性毒物的泥浆、岩屑,每吨每月征收排污费2元;无专设堆放场所堆放不含上述可溶性剧毒物质的泥浆、岩屑等,每吨每月征收排污费0.3元。二、在石油勘探开发等生产活动中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可溶性剧毒物质的泥浆、岩屑的,一次性征收排污费每吨36元。三、在石油勘探开发生产活动中造成原油落地或者油水混合液浸没地面的,每平方米征收排污费5元;未浸没地面的,以肉眼可辨呈点状、片状、弥浸状的,每平方米征收
    2023-06-06
    327人看过
  • 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发的规定执行。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中华人民共
    2023-04-24
    136人看过
  • 《关于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房屋合法性认定问题文件中规定:无法准确界定房屋建设年限的,按以下原则和顺序认定:一是以1987至1989年农房清查资料作为参考依据;二是调取房屋建设航拍资料作为证明;三是由被征地对象提供证明材料,乡镇(街道)、村(社区)证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后,在所在村(社区)、组进行张榜公示,无群众举报的;四是确因政府为实施城乡规划,实行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市辖区范围内,经乡镇(街道)、村(社区)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区人民政府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县(市)和望城区范围内农户的房屋补偿面积由县(市)和望城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标准。关于户籍迁入问题,《意见》规定:正常婚迁
    2023-06-15
    284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排污费按月征收。排污单位应按缴费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及时主动向指定银行缴款。对长期拖欠不缴或拒缴的,提请当地人民法院裁决,银行凭法院通知扣款。二、中央部属和省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征收,上缴当地地方财政。三、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八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排污单位采取治理措施时,先尽量利用自有财力,如确有困难,匝将治理污染措施的方案或设计文件报请主管部门(含马钢公司、铜陵有色公司、淮南、淮北矿务局、安庆石化总厂、合钢公司)审批后,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补助,其补助资金,通过建设银行监督拨款,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二十用于补助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购置监测仪器设备、环境科研等项开支。四、对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2023-06-06
    178人看过
  • 北京市实施《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办法
    一、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用电,除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者外,均按《行政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征收电力建设资金。三、电力建设资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用电量2分钱。平价电和议价电标准相同。四、企业缴纳电力建设资金可以摊入成本,但应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五、企业的下列用电免征电力建设资金:(一)已购买电力建设债券和用电权,在相应兑现的用电量指标内的用电;(二)企业自备电厂(站)的自给电量;(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电厂及输变电设施的建设施工用电。六、下列企业免征电力建设资金:(一)由国家和市财政给予亏损补贴的政策性亏损,并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免征的企业;(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三)少数民族乡的乡镇企业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山区贫困乡的乡镇企业;(
    2023-06-07
    332人看过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五年三月三日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新城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的有关规定,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规模(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二)在中心城规划区域内商品房开发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
    2023-06-10
    369人看过
  • 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适应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提高以及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城、郊区内征拨土地进行建设和不需征拨土地新建、改造及扩建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第三条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用于城市公共设施改造和建设,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闸站、雨污水管、排水河渠、污水处理、园林绿地、路灯和环卫设施等。给水、煤气、供电增容仍按已有规定执行。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开发费分四类标准征收。征拨土地建设的项目,根据我市不同地段,划分为两个范围,按土地面积计费,不需征拨土地,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项目按建筑面积计费。第一类城市规划区、河西开发区以及近郊地带,包括北至江长、新生圩港岽北到尧化门,东至仙鹤门、麒麟门,东南到高桥门,南抵双龙街、铁心桥,每亩收三万元。第二类远郊地带,东北至栖
    2023-06-10
    285人看过
  • 关于海南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环境资源厅:你厅《关于我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请示》(琼环资函字[1993]4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92]21号)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该办法第七条还规定:“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二十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根据上述规定精神,排污费应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你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的做法是不妥的。请你们向省政府报告,并转达我局意见,取得省政府的支持,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2023-06-06
    469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2005年8月23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湖北省南漳县环保局擅自以招待费、房租费、医疗费等冲抵、挪用、乱支排污费的情况,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69号)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肃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我局进一步重申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定的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征收排污费,不得简化征收程序,降低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和缓征排污费,坚决杜绝协商收费、人情收费。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体制,严格足额征收排污费,不得变相或以任何形式坐支、截留和挪用。三
    2023-06-06
    175人看过
  • 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京高法发[2008]247号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八月十五日《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中央有关进一步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的要求,为保障经济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以及信访人的基本生活和伤病治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及涉法涉诉案件中,针对生活确实困难、迫切需要救助的当事人,采用救助金的形式给予的临时救助
    2023-06-05
    118人看过
换一批
#环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排污费
    词条

    排污费分非超标排污费和超标排污染费两种,污染者支付原则的具体化。根据一国排污收费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者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应向国家缴纳的一定的金钱。... 更多>

    #排污费
    相关咨询
    •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10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如下: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
    • 北京市法院执行局的实施流程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4-05
      法院执行局的工作流程是将执行申请立案,然后分配给具体执行法官,最后执行。 法院执行局与执行庭合署办公,为人民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是对判决结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级别管辖,执行本院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
    •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8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5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
    • 最高法关于销售假药生产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11
      根据《刑法》第141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南京关于房屋征收进行补偿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5-04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