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南京市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9:43:14 241 人看过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排污收费及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条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一律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排污单位应如实地向市或区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任何单位不得谎报、拒报、也不得拒绝、阻挠环保部门行使抽查、监测的职责。如对缴纳排污费数据有异议时,应先缴费,后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复核。

第四条凡缴纳两年排污费后仍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第三年起,应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还应按提高征收标准后的缴费额为基数,增加收费一至五倍:

1、国家、地方限期治理的项目,凡治理资金已基本落实,纯属排污单位措施不力,逾期仍超标排放污染物者;

2、凡备有污染物治理设施而无故不坚持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者;

3、凡因严重污染而被决定限期关、停、并、转、迁,逾期不执行而继续超标排放污染物者;

4、违背有关规定,将有毒有害废渣转移,任意堆放,埋入地下或倾入江河湖海者;

5、采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泄超标废水,或使用稀释方法降低排污浓度和使用其他办法逃避缴纳排污费者。

第五条排污费按月征收。排污单位应按市、区环保部门核定的缴纳金额,于当月二十四日前通过人民银行,采用“同城委托收款”的结算形式(目前暂用“同城托收承付款”结算凭证加盖“根据环保法征收排污费”印章)缴款,存入市环保局“征收排污费”专户,由市环保避在每月二十七日前解交市金库。

第六条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可以从生产成本中列支。提高征收标准和加倍收费的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实行“利改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列支。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先从单位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列支,如有不足,可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条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加强管理,已经达到规定排放标准,并且处理设备经过三至六个月连续试车运转正常,可向环保部门申请,经验收同意后,从验收之月起,停止或减少收费。上述单位在停征、减征期间,仍须按月向环保部门如实报送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处理设备运行情况。如果处理设备因检修或其他非正常情况造成排污时,应及时报告,主动交费。对不报或弄虚作假、谎报实情的单位,除按规定标准从检查发现之月起实行加倍收费外,并且对停征或减征期间的排污费,予以加倍罚款。

第八条征收的排污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八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排污单位采取治理措施时,应首先利用自有财力,如确有不足,应将治理污染措施的方案或设计文件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补助。经批准拨给的补助资金,由建设银行监督使用。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十五(包括省拨给我市的两个电厂排污费的百分之十五),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安排,用于购置监测仪器设备和环境宣传教育及管理费、业务费等项开支。财政部门监督拨款,保证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凡是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安排的治理项目,市计经委、规划、建材、建工、物资等部门,在计划、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方面应予以积极安排解决。

第十条上述各条规定,适用于六合、江浦、江宁、溧水、高淳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23: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排污费相关文章
  •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环保厅(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要求,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现就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调整
    2023-06-01
    123人看过
  •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环保厅(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要求,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现就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调整
    2023-06-01
    275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法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1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1991年10月16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1991年5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全文第一条为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排污单位。第三条排污费(包括超标准排污费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排污费)由旗、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排污费征收工作。第四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排污费;其他排污单位,缴纳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排污单
    2023-04-24
    394人看过
  • 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法律界定的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目前,江苏、湖北等省市环保部门在征收污水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的过程中,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大量超标准排放污水,不仅不缴纳污水排污费,也拒绝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为此,地方环保部门请求作出法律解释。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我局认为:企业事业单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若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应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理由如下:从法律上看,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水应该缴纳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两种,而第十九条规定的是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1年5月16日给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排污费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的答复》(法工办复字[91]4号)中,也明确了“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
    2023-06-06
    441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
    2023-04-22
    226人看过
  • 关于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贯彻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规范排污费征收管理,我局组织西安交大长天软件公司开发了《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以下简称“软件”)。软件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排污费征收申报、申报变更、审核、核定、计算、开单、汇总报告等法定程序编制开发,在满足排污费征收工作需要的同时强化了查询、统计、分析等管理功能,是全国环境信息共享平台中重点应用软件之一。2003年11月,我局对软件进行了评审验收。经研究,决定在全国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全面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现通知如下: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使用软件对于提高排污费征收工作效率,规范排污费征收执法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提高环境监察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实现全国排污费征收统一管理方面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好使用工作。软件使用情况将作为环境监察年度考
    2023-04-24
    382人看过
换一批
#环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排污费
    词条

    排污费分非超标排污费和超标排污染费两种,污染者支付原则的具体化。根据一国排污收费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者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应向国家缴纳的一定的金钱。... 更多>

    #排污费
    相关咨询
    •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10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如下: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
    • 北京市法院执行局的实施流程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4-05
      法院执行局的工作流程是将执行申请立案,然后分配给具体执行法官,最后执行。 法院执行局与执行庭合署办公,为人民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是对判决结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根据级别管辖,执行本院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执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
    •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8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5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
    • 南京关于房屋征收进行补偿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5-04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关于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09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估价机构资质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土地、资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取得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在本市从事评估业务的备案凭证,并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纳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预选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