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事纠纷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32:37 334 人看过

涉外民事纠纷的管辖原则是什么?一、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一)基本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的实际联系原则。凡与我国法院所在地有一定现实联系的诉讼,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可以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三。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民事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2)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的一般原则。1。涉外民事诉讼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2。涉外民事诉讼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一般规定。3。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上述法律、条约没有规定的,以该国管辖为准,管辖权可以通过参与国际惯例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惯例来确定。第二,中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1)普通属地管辖权(1)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采取原告是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被告住所地在中国的涉外民事案件,由中国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权没有特别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本部分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涉外民事诉讼。本部分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中国的法院就有管辖权。(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住所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所谓身份关系诉讼,是指以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诉讼对象的诉讼。它是离婚诉讼、亲子关系诉讼、收养关系诉讼等的总称。它一般是指民事诉讼中所有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有关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的,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履行的,诉讼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侵犯被告财产权益的,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财产可以扣押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可以管辖。”本规定的目的是扩大中国对被告住所地在中国境外的涉外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范围。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统一了国内外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规定。该法第34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与争议实际有关的事项,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1条的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与本案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争议外国法院对中国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关于书面协议管辖海事纠纷,《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海事纠纷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即使争议的实际联系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对争议也有管辖权。”(3)专属管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找到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履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除协议仲裁外,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4)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但应诉答辩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取原告为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者居住地,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不在中国居住的离婚案件,原告在中国有住所或者居住地的,原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法院也有管辖权。(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国法院对下列案件也有管辖权:。在国内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居住地法院以离婚必须由结婚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结婚地或者一方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3条)

2。华侨在国外结婚定居的,由国家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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