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重大质量事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42:49 114 人看过

如何认定重大质量事故目前国家对工程质量的分类通常是根据损失的严重程度,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5万元以下;

2)重大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

3)重大质量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事故,属于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因质量事故造成3人以上伤亡或重伤;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失误,造成工程质量差,交付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架、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可分为以下四级:一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B二级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C死亡3人以上、重伤9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100万元以下为三级;

d死亡2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30万元以下为第四级。4)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或者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其他严重性质的事故,上述三种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上级主管部门、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检察、劳动部门(发生人员伤亡时)报告事故简况;事故单位属于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应当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事故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南京市建设工程局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南京市建设工程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建设部。重大事故的调查,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参加。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评估。1、第二类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民政政府批准;事故单位属于部委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的意见。质量事故发生后,质监站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监督处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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