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合同立法中的几个问题(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7:24:29 323 人看过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提出质询,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保险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或者退还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但我可以退还保险费。”本文对防范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起到了很大的威慑作用,也是保险人处理寿险拒付案件的主要依据之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从保险合同双方的要约到接受,再到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拒付的情况,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处理赔付案件时是否真实不确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相当困难,特别是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判断结果,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和关联方的利益。本条仅对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出明确要求。但是,在寿险实务中,如果投保人在保单到期后申请复职,虽然保险人会按照《承保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不排除投保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但是《保险法》在恢复寿险保单中没有对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出明确要求,这将使保险人在处理相关业务时难以运用《保险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扣除续保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低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纠正并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或者在支付保险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和应支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费。”本条有两个问题:一是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超出保险条款规定的年龄范围,保险人开始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时,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事故时,无论其年龄是否处于限制阶段,保险公司都将无法实施保险,依照保险法的规定难以处理。因为本条只规定了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没有规定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第二,对于意外伤害保险,多种险种的费率采用统一的年龄收费标准。因此,当虚报年龄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按照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和应支付的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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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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