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台电视台如何法定许可使用录音制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3 05:39:12 260 人看过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播放的录音制品必须是已经出版的,否则就必须取得著作权的许可;

2、该法定许可仅适用于录音制品。

3、播放录音制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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