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13年2月1日入职沈阳某销售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入职后,王某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询问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得到的答复是管理层正在审核合同,等条款最终确定后会通知其来签。过了一个多月,王某又向人力资源部询问何时签订劳动合同,依然得到相同的答复。随后,由于业务比较繁忙,王某也就没再向公司询问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的事宜。2014年5月末,公司以王某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此时,王某想起公司至今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于2014年6月1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王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其2013年2月1日入职,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自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公司方认为:公司一直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确属于工作失误,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并不否认。但是由于王某是2014年6月1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故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申请人2013年2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于当天已建立劳动关系。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双方自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但由于申请人于2014年6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故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最终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律师点评
沈阳市田律师就此案进行了分析:本案是一起由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例。
本案与其他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例不同之处在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无异议,而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存在不同看法。劳动者认为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应当适用特殊仲裁时效。用人单位则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当适用一般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仲裁时效的规定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的双倍工资是否属于拖欠劳动报酬,是确定适用一般仲裁时效还是特殊仲裁时效的关键因素。
目前,司法界已经基本达成一致,即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并非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而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适用一般仲裁时效,即从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本案中王某于2014年6月1日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故其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无法得到支持。
在此,需要提醒广大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当及时提出,一旦超过仲裁时效将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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