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缓刑的学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10:34 267 人看过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市政协委员陆燕今年2月提交的《重视被判处缓刑未成年人的接纳工作》的提案引起社会关注,苏州市政法委于日前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很好地保护这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区学校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或者劝其退学,或者直接开除,致使有些被判处缓刑的学生不能重返校园。仅2003年就有7名被判缓刑的学生遭到学校的开除或劝其退学。而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处缓刑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给涉世未深的失足少年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法院在积极做好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同时,学校却为何不能给这些失足少年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呢?

为此,法院走访有关学校及相关部门,发现校方之所以这么做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一是出于学校自身管理的需要,二是为教育系统内考核机制所迫。针对以上两种情况,今年2月在苏州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期间,沧浪法院副院长、市政协委员陆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专门就此情况提交了一份名为《重视被判处缓刑未成年人的接纳工作》的提案。呼吁社会各界尤其是学校要重视被判处缓刑未成年人的接纳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应改变相应的考核机制,制定相应规章制度防止个别学校开除或变相开除被判缓刑的学生,主动承担其对判缓刑未成年人的教育监管义务。

该提案受到了苏州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市政法委专门就该提案进行了答复。日前,有关部门还召开了苏州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教育法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要坚持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入手,通过帮教措施促使他们在思想上的改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7: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缓刑相关文章
  •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保护及主要权利有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保护其主要权利有:1、使用学校教育资源权。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2、享有公正评价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4、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一、教师申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有申诉权。据规定,教师有权申诉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有关其权益的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了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区域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请求解决。二是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了其有关《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利,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
    2023-06-19
    230人看过
  • 受教育权的权利内容
    法律综合知识
    “受教育权”作为人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它又具体表现在:“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获取受教育结果权”三个方面。其一,就“受教育机会权”来讲,受教育机会是指受教育者有权通过学习和受教育获得生存与发展能力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是受教育者接受任何等级或类型的教育的起点、资格与身份。“受教育机会权”是受教育权存在与发展的前提性与基础性权利。学者龚*和认为“受教育机会权”还可具体分为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受教育选择权和学生身份权。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是受教育机会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重要的实现方式,受教育的选择权是指公民对接受教育的种类、学校、教师等有自由选择权利。受教育的选择权与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是不可分的。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以及受教育选择权的行使所产生的结果,即:进入某一教育机构而获得该教育机构的学生身份,享有学生的一切权利,而一旦丧失学生身份权,其他形式的受教育权也就一同丧失
    2023-05-03
    117人看过
  • 作为一名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作为一名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有:1、使用学校教育资源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活动。有权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2、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享有公正评价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一、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哪些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二、教师出版教辅书违规吗教师出版教辅书不违规。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
    2023-06-25
    100人看过
  • 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吗
    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成年人也有受教育的权利。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是非常重要的,教育是发扬民族传统的一种重要模式。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有利于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教育发展和科技进步;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培养更多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合格人才,从而推动国家的发展;能使每个人都接受教育,丰富和完善自己,享受现代文明成果,获得良好的教育机会和发展空间。在理论和法律上,对于平等受教育权利的确认,并不等于现实中教育机会的平等,教育平等是一个具有强烈时间色彩的概念。它的完整的意义应该是指,建立在人格平等和政治权利平等基础上的受教育权利平等和受教育机会平等的现实状态。因而,当我们再次强调受教育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甚至是生存权时,也就意味着在受教育权的保障中首先应秉承教育平等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
    2023-08-11
    117人看过
  • 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享有哪些权利
    《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学习;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一、民法典如何保护小学生专门保护小学生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二、成人智力低下国家会提供补贴吗智力低下在法律上属于残疾人,而国家对残疾人有补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
    2023-06-26
    438人看过
  • 受教育者的权利研究
    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有: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行为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上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上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教育者享有哪些平等权利受教育者享有的平等权利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
    2023-07-02
    411人看过
  • 南京民办学校教师可享受生育保险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要适当扩大,民办学校、民营医院、自收自支科研机构等单位今后也要参加生育保险,其职工将按规定报销生育费用,享受生育津贴。据初步确认,首批扩充单位有200多家,涉及职工3万多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且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参保职工可按规定报销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同时享受生育津贴。教师的福利待遇问题,是民办学校职工普遍关心、涉及教师队伍稳定的大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此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但这一问题并未获得妥善的解决。其实,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平等地位,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有很多切入点和着力点。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这次把生育保险范围扩展到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机构,体现了对民办学校的人性化管理,可以说是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精神的有益探索。
    2023-06-09
    176人看过
  • 什么是受教育权,受教育权的利与义务是什么?
    教育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公民有权上学接受教育;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果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不能上学,他就失去了受教育的权利;如果没有教育的物质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失败。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款和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罚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和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侵害受教育权的情况有哪些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实际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并最终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具体来说,也可以是说公民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受侵害:如: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
    2023-08-07
    499人看过
  • 保障受教育的权利——浅说义务教育法
    不久前的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部修改后的法律从今天起施行。我国早在1986年就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起到巨大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前进,许多新问题让短短18条的义务教育法无法解决。这次修订,这部法律变成了63条,使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得到更充分的保障。由于种种原因,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时常受到侵害:某县缺少教师近4000人,不少学生就是在缺少教师的情况下完成义务教育的;小柱与小玲兄妹一个上初中、一个上小学,可一年800多元的学杂费让父母难以支撑,妹妹小玲只好辍学;小牛刚上初二,父亲开店缺少人手,于是不顾小牛强烈反对,强令他辍学;小新是个调皮学生,因多次违反校规被学校开除,后来,流落到社会上的小新加入不良团伙,走上犯罪道路这样的事,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所以,必须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障义务教育的正常进行,保证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
    2023-06-06
    96人看过
  • 学生表现不佳被劝退学状告学校侵犯受教育权
    学生小雪(化名)及其家长认为北京市某美语实验学校劝其退学侵害了小雪受教育的权利,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在该校继续受教育的权利。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小雪今年13岁,2004年9月转入北京市某美语试验学校就读。就读期间,学校认为小雪表现不好,严重影响了其他学生的正常学习秩序和学校管理。2007年5月15日,学校找到小雪的家长,通告其在学校的表现,并与家长协商,希望将其转入其他学校学习。在商谈过程中,小雪自动中止学业。2007年5月,小雪及其家长认为学校劝其退学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学校恢复小雪在该校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并承担诉讼费用。该美语试验学校辩称,校方从未禁止小雪来校就读,是小雪自己不到校学习,小雪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小雪随时可返校继续学习。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美语试验学校根据小雪在校的一贯表现,的确找到小雪的家长希望把小雪转
    2023-05-03
    288人看过
  • 受教育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什么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下: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4、公民的人身和人格权;5、公民的监督权;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7、公民的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8、妇女保护权;9、公民的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10、华侨、归侨、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孩子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犯法吗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青少年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辍学的,家庭将受到批评和处罚
    2023-04-12
    278人看过
  • 我国力促教育公平女童男童享平等受教育权利
    高学历人群中女博士、女硕士的比例大幅提高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记者李菲)记者日前从全国妇联了解到,近年来,我国扫盲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每年有100多万人脱盲。2006年15岁及15岁以上女性文盲占这一年龄段人口总数的13.72%,比男性高8.85个百分点。据介绍,我国政府历来重视教育工作,不断改善教育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加大教育投入,从2006年开始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全部免除学生的学杂费,2007年又扩大到中、东部地区,这一惠及百姓的举措实施后,全国农村中小学每年可取消学杂费达150亿元。2008年,我国政府开始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除一切学杂费。上述举措保障了女童享有与男童平等获得教育权利的机会。据2007年统计,小学女、男童净入学率分别达到99.52%和99.46%,已消除小学净入学率的性别差异。高学历人群中女博士、女硕士的比例也在大幅提高,2007年
    2023-06-06
    488人看过
  • 受教育权的主体以及权利
    【为你推荐】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条的诉讼时效其实生活中,每一个朋友都是接受了很多的教育过来的,因此每一个人都是受教育权的主体,但是是不是我们没有读书了就不是受教育的了,只有读书的情况下才算呢,那么主体是什么呢,他的权利的呢?受教育权的主体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等。公民在中国,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民个人与自然人同义。公民是多种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承认公民都是权利主体,是保证公民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一律平等的法律手段。在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体系中,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公民的权利能力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某些权利能力,如选举权,只能达到法定年龄才能享有。公民的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但并不是一切有权利能力的人都能以
    2023-06-03
    224人看过
  • 美国移民的子女可享受的教育福利有哪些
    美国名校林立,顶尖的高等学府数量惊人,在取得美国移民身份后,子女不仅可以免费入读美国的中小学公立学校,享受美国教育各项优惠政策;更重要的是,他们可以在美国享受一流的教育资源以及教育氛围,对子女的未来非常利好。一、学生学费:在18岁上大学之前美国全部公立中小学实行义务教育,即零学费。相比之下,目前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有关机构办理中小学赴美留学一年学费就需2-4万美金。移民美国的学生上大学后,只需缴纳和当地学生一样的学费。以加州伯克莱大学为例,当地人本科一年学费约1.3万美金,而海外留学生一年的学费大概3.6万美金。也就是说,同样的学校,海外留学生所需的学费约是当地学生的3倍。二、学校奖学金:对于有意申请美国大学奖学金的普通中国人来说,竞争十分残酷,因为他们需要和来自全世界的优秀人士竞争数量极为有限的对外籍人士开放的奖学金。但对于有绿卡的人,能享有奖学金的范围,远远超过一个外国人所能申请的。因
    2023-05-08
    18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缓刑
    词条

    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更多>

    #缓刑
    相关咨询
    • 大学生被判缓刑还可以享受上学的权利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0-20
      缓刑不影响上学,除非被学校开除。被判缓刑的人必须遵守我国刑法第75条的规定,该规定不禁止学校,但学校必须离开居住的市、县、迁居的,必须得到考察机关的认可,遵守其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
    • 教育法教育学生权利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04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
    • 如何保障家庭困难的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2-17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现阶段的义务教育中,各级人民政府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以保障其能接受基本的义务教育课程。但存在缺陷的是,我国尚未在义务教育经费方面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困难学生完成义务教育。 由此可见,国家应当完善教育经费方面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的应有比例,并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从而
    • 在校学生受到教育的合法权利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12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
    • 法不是有人人都有享受教育的权利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01
      这与高考政策有关,是为了限制高考移民的。